HR案例集锦

陈耀佳与广州市海珠区进步物业租赁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88

陈耀佳与广州市海珠区进步物业租赁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耀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进步物业租赁服务部。
投资人:黄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耀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广州市海珠区进步物业租赁服务部(下称进步服务部)于2009年1月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黄永强。
陈耀佳因与进步服务部发生劳动争议,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进步服务部支付: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2、1998年至2013年3月进步服务部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850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该仲裁委以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02号案受理。该案中查明,进步服务部确认陈耀佳与陈荣忠[(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案件的原告]均在其单位承租经营的场地(即进步服务部的注册地)内从事治安员,但主张陈耀佳是南洲街三滘村治保会派到其单位承租经营的场地负责防盗工作,其单位与陈耀佳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举证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治保会收款收据予以证明其单位是按月向治保会缴纳保安补贴、设备维护费及对讲机维护费等,从而获取治保会的治安服务。陈耀佳则称其自1998年起到进步服务部承租经营的场地内从事巡逻、看守门岗、疏通车道等工作,期间一直由广州市海珠区新业咨询租赁服务部南洲分部的梁耀基安排工作,从2009年1月起改由进步服务部的投资人黄永强安排工作,其于2013年3月20日因要回家养病而离开进步服务部,由于梁耀基与黄永强是亲戚关系,故主张其自1998年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一直受进步服务部管理,与进步服务部存在劳动关系。陈耀佳还主张进步服务部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回家养病是进步服务部提出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的。
陈耀佳为证明其与进步服务部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出示了证据原件:1、保安员制度,该制度内容为“1、请假要找人顶替,若无人顶替要请示区长。无故旷工扣三倍工资。迟到半小时扣一天工资。2、辞职提早一个星期通知区长,否则扣当月工资。3、发现擅离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及签到作弊。扣一天工资。4、基本工资壹仟陆佰元正,加班费贰佰元正,工资标准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此制度由即日起生效”,左下方有陈荣忠等人员签名,但没有陈耀佳签名,右下方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并盖有“广州市海珠区进步物业租赁服务部”字样的印章,陈耀佳主张该制度是进步服务部制定并张贴在南洲工业区(即进步服务部注册地)门岗上,在岗员工均需在该制度上签名并遵守该制度,因其已于2013年3月份离职,所以没有在该制度上签名,该制度是其与陈荣忠从门岗上撕下来作为证据提交的。进步服务部确认该制度是其单位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用于另一个项目的保安员招聘,所盖印章也是其单位公章,但对该制度左下方陈荣忠等人员的签名则以签名是陈荣忠等人员后补添加为由不予确认,并称其单位没有张贴过该制度,其单位不清楚陈耀佳是如何取得该制度;2、保安门卫岗位职责守则,陈耀佳主张该守则也是进步服务部制定并张贴在门岗上,是其与陈荣忠从门岗上撕下来作为证据提交的,其在职期间需要遵守该守则。进步服务部对该守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3、治安联防队员证。进步服务部对该证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主张陈耀佳是三滘村治安联防中队的治安员;4、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显示广州市海珠区新业咨询租赁服务部南洲分部的投资人为黄志辉,于2008年2月13日注销,陈耀佳主张广州市海珠区新业咨询租赁服务部南洲分部是进步服务部成立前所注册的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具有关联性。进步服务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其单位与广州市海珠区新业咨询租赁服务部南洲分部没有关联,陈耀佳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2014年2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0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陈耀佳的全部申请请求。
陈耀佳不服上述裁决,于2014年3月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耀佳、进步服务部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仲裁案的证据一致。陈耀佳认为进步服务部提交的收款收据无法证明陈耀佳是治保队的员工,该收据非工资收据,只是设备维护费。
进步服务部认为陈耀佳提交的治安联防队员证证明陈耀佳并非进步服务部的员工,陈耀佳与治保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耀佳表示其要持有治安联防队员证才能在进步服务部处上班。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陈耀佳与进步服务部自2009年1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陈耀佳承认其于2013年3月20日离开进步服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javascript:SLC(94833,0)﹥第八十二条﹤javascript:SLC(94833,82)﹥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9年1月8日起算,至2010年1月7日已满一年,进步服务部未与陈耀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上述规定,应视为进步服务部自2010年1月7日起已经与陈耀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陈耀佳要求进步服务部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陈耀佳要求进步服务部支付1998年至2013年3月进步服务部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850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本案陈耀佳实际的离职原因是其要回家养病,现陈耀佳主张是进步服务部提出要求其回家养病,应提供表面证据证明。鉴于陈耀佳未能举证表面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陈耀佳离职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故陈耀佳要求进步服务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陈耀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耀佳负担。
判后,陈耀佳不服,上诉称:其与进步服务部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进步服务部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步服务部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进步服务部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及经济补偿金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进步服务部负担。
进步服务部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二审中陈耀佳关于其离职原因,表述为“当时我要看病才辞职,我打电话给公司的负责人说我要住院,不回去上班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http://146.4.1.105/claw3/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3412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5233000&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关于离职原因,陈耀佳在本案诉前劳动仲裁时表示其离职回家养病是进步服务部提出并征得其同意;二审中又表示是要看病才辞职,足以证明陈耀佳的离职与其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耀佳因进步服务部未为其购买社保而被迫离职。因此,其主张进步服务部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原审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不再赘述。故此对陈耀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耀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群
审判员 苏韵怡
审判员 杨玉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燕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