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启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发贵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45

东莞启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发贵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启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怡心。
委托代理人:董建明、魏传林,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发贵。
委托代理人:刘耀钟、谭英万,分别系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启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发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3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31日,何发贵入职启文公司任行政部司机,月平均工资3350元。何发贵离职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企石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启文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2013年8月至10月工资共10401元;2、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年休假工资2889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335元。该仲裁庭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东劳人仲企庭案字(201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于2013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启文公司须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通知并支付何发贵如下款项:1.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10月22日经济补偿金8375元,2.2013年8月至10月22日的工资共7731.9元,以上合计16106.9元;三、驳回何发贵的其它请求。其后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何发贵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350元,其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2400元加800元的绩效,何发贵从2013年8月份起没有领取工资,何发贵在2013年8月仍有3350元未领(仲裁时双方确认仍有3312元未领)。何发贵提供启文公司发出的冲缸事故处理通告,拟证明在2013年9月25日被启文公司停职。启文公司对通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因何发贵失职给启文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启文公司依法解除与何发贵的劳动关系合理。启文公司提供更换轮胎情况调查、费用报销单、照片、冲缸事故临时处理通告、检测报告、冲缸的调查处理通告、证人廖某某、颜某某的证言,拟证明启文公司解雇何发贵合法。更换轮胎情况调查系启文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制作的,内容为何发贵在2013年6月私自替换杂牌和不同尺寸的轮胎;两份冲缸事故通告系启文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2013年10月10日制作的,内容均为何发贵于2013年9月23日开车出外办公,无故致使车辆冲缸,导致启文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启文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的通告决定对何发贵给予开除出厂的处理;检测报告系企石世发汽车维修站于2013年9月27日制作的,其内容为启文公司的车辆是因缺水造成该车发动机损坏;证人廖某某、颜某某均出庭作证,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内容为何发贵私自替换不同尺寸的轮胎及造成车辆冲缸,证人颜某某的证言内容为:何发贵于2013年9月2日至22日请假,于2013年9月23日造成车辆冲缸被停职,停职后大约一个星期被解雇。何发贵认为更换轮胎情况调查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而何发贵于2013年10月22日已被启文公司解雇,该情况调查与本案无关;对2013年9月25日的冲缸事故通告真实性予以确认,承认当时车辆是开不动,但不确认车辆冲缸是何发贵导致的;认为2013年10月10日冲缸事故通告系启文公司单方制作的,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检测报告是启文公司找人制作的,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何发贵没有故意造成车辆冲缸。启文公司提供欠条,拟证明何发贵拖欠其借款3000元。何发贵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该借款与本案无关,也不同意在本案中抵销借款。何发贵主张于2013年10月22日被启文公司解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企石仲裁庭查明何发贵在2013年春节放假10天,启文公司均有发放工资,双方对该查明没有异议。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何发贵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通告,启文公司提供的更换轮胎情况调查、费用报销单、照片、冲缸事故临时处理通告、检测报告、冲缸的调查处理通告、欠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何发贵与启文公司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启文公司解雇何发贵是否合法;二、启文公司应向何发贵支付的工资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启文公司主张于2013年9月25日解雇何发贵,但启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2013年10月10日冲缸事故通告显示启文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对何发贵给予开除出厂的处理,证人颜某某的证言显示启文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一个星期后解雇何发贵。启文公司关于何发贵何时被解雇的证据中居然显示三个完全不同的时间点,相互矛盾。作为用人单位,应向法院提供充分及确定的证据证明其因何故、何时解雇劳动者,但单单一个解雇的时间问题,启文公司就出现了明显不同的三个版本,原审法院对启文公司的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因而对启文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况且,启文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发贵故意造成车辆冲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何发贵冲缸给其带来损失。其次,启文公司提供的更换轮胎情况调查系启文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制作的,在此之前启文公司已经解雇了何发贵,也即表示该调查是在解雇何发贵之后作出的,因而即使调查的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构成启文公司解雇何发贵的理由,因而原审法院对更换轮胎情况调查的内容均不予采纳。再次,启文公司主张何发贵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启文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综上,启文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何发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审法院认定启文公司违法解除与何发贵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何发贵支付赔偿金:3350元×2.5个月×2=16750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启文公司确认拖欠何发贵2013年8月工资3321元(以仲裁时双方确认的工资数为准),该工资应向何发贵发放。关于何发贵离职时间的问题。因何发贵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于2013年10月22日被启文公司解雇,因此原审法院以启文公司书面解雇何发贵的时间即2013年10月10日作为何发贵的离职时间。关于2013年9月23日前的休假工资问题,在2013年9月9日至22日无论属于是调休还是请假,何发贵在该时间段均属有薪假期,启文公司应向何发贵支付基本工资。关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何发贵属于停职调查期间,因而启文公司亦应按基本工资向何发贵支付工资报酬。综上,启文公司应向何发贵支付2013年8月至10月10日的工资为:3312元+3350元/月÷30天×10天+2400元/月×(20/30+22/31)个月=7731.9元。何发贵超出该标准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因何发贵在仲裁时已承认在2013年春节带薪放假10天,因此,何发贵请求启文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问题,因启文公司没有提起仲裁,故原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启文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发贵赔偿金16750元、工资7731.9元,合计24481.9元;二、驳回何发贵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启文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启文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启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启文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发贵故意造成车辆冲缸,这对启文公司要求过于苛刻,何发贵不可能承认是故意,其是专职司机,在入厂登记表中称有丰富的驾驶经验,能判断车辆事故并及时跟进。作为一个专职司机,在约4公里的路程中,能将汽车发动机因水温过高而冲缸烧掉。2013年9月27日修理厂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此车不漏水,散热部分,水温表正常。分析是发动机缺水造成发动机损坏。况且早上由另一司机廖某某加过水,并检查过油和水都正常,在约4公里路程中水箱不漏水,温度计正常情况下,发动机因无水而烧坏,给启文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何发贵在工作中还有许多给启文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曾向其他员工讲,公司敢处理他,要将公司车都搞坏。启文公司为避免更大损失,才果断将其停职。二、原审认定启文公司更换轮胎情况调查是在2013年11月5日制作,不能成为解雇何发贵的理由,但结合何发贵的报销单,可确认有此以次充好,侵犯启文公司利益事实。何发贵为一己私利,将公司确认的与原车使用一致的普利司通215-55R16换成杂牌205-60R16型号,赚取差额,并且前后轮胎尺寸不一致,造成安全隐患。原审不能只注意程序问题而不重视实体问题的认定,在半年时间里单就上述两件事情,任何公司都会解雇他,如果这样还不能解雇,那企业就没法经营了。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何发贵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发贵承担。
被上诉人何发贵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启文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启文公司依法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双方均确认启文公司解除与何发贵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启文公司应当就解除与何发贵的劳动关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启文公司更换轮胎情况调查发生于该公司解除与何发贵的劳动关系之后,冲缸事故通告是启文公司单方制作;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仅以证人证言难以确定何发贵冲缸、更换轮胎的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启文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何发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正确的。启文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启文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启文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