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01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平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兵,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海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晓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平。
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慧勇,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沈平于2003年8月6日入职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文公司)处,任职采购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沈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1600元/月,怡文公司现行制定的《员工手册》、《奖惩条例》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已经过沈平仔细阅读并保证同意遵守。
怡文公司的《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员工有伪造、涂改公司记录、文件、合同等,擅自签署或骗取使用公司印鉴于任何文件者,怡文公司给予除名处理。沈平否认《奖惩条例》的真实性,称从未见过该条例,而怡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例的内容已经向沈平公示或告知。
怡文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第7.3.1.1条规定,印章使用人应持填写完整,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印章使用登记表》到印章保管处申请盖章,保管人核实填写内容、核对权签人签名后方可盖章;第7.3.1.3条规定,印章使用人必须在印章保管人监督下加盖印章,严禁任何人私盖、骗盖、盗盖印章,不得私自带印章外出公干。沈平否认《印章管理制度》的真实性,称从未见过该制度,怡文公司为此提供了《关于发布﹤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电子邮件予以反驳。沈平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双方确认怡文公司公章使用登记流程为印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由主管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电子邮件、电话授权同意,印章保管人就可盖章。
2013年7月4日,怡文公司向沈平发出《辞退通知书》,记载“你在公司处理冷凝器质量事件的过程中,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少填索赔金额发函给青岛科迪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公司的损失无法追回。你的行为严重超越你的职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7.3.1.1条等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除外,还存在其他不同程度的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怡文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于当日与沈平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沈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800元。
怡文公司主张沈平的违纪事实有三个:一是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采购冷凝器的过程中,没有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导致采购的冷凝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二是在怡文公司向冷凝器供应商索赔时,在索赔金额未统计清楚及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少填索赔金额,骗取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导致公司损失;三是可能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如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及平时工作中的违规。沈平否认存在上述三个违纪事实,怡文公司未能就第一个和第三个违纪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第二个违纪事实,怡文公司提供了《索赔函》、《公章使用登记表》、《致歉函》、电子邮件和《关于要求处理81台冷凝器质量问题的函》予以证明。
怡文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青岛科迪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博公司”)发出的《索赔函》上记载,因怡文公司从科迪博公司采购的30台冷凝器安装使用到最终用户后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最终用户被环保部门罚款15000元,并导致怡文公司因处理该质量问题多次派出工程师处理损失了差旅费等费用11044元,上述损失的费用已由怡文公司垫付,怡文公司要求科迪博公司向其赔付上述损失共计26044元。沈平确认《索赔函》的真实性,但主张上面的索赔金额是采购部与其他部门确认的结果,并非沈平个人擅自填写的,该函的发出也是部门经理交办给沈平的工作。
《公章使用登记表》载明,沈平于2013年4月27日登记使用公章,文件内容为向科迪博公司索赔,沈平作为用印人签字,批准人签名处为空白,印章保管人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怡文公司主张沈平谎称该份文件已经主管同意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骗取印章保管人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沈平对怡文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确认,但确认《公章使用登记表》的真实性,并称该表足以证明沈平在使用公章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科迪博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怡文公司发出《致歉函》,称对因冷凝器质量问题给怡文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及产生不良的后果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双方重新商讨赔付问题。沈平对《致歉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怡文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怡文公司制造中心质检部员工张坚于2013年5月8日向包括沈平在内的人员发送主题为“关于科迪博冷凝器品质异常索赔的联络会议”的电子邮件,上面记载会议讨论的重点是“公司承受了哪些损失,如何追讨回来,将公司损失降到最小”;张坚又于2013年5月16日向沈平发送主题为“冷凝器不制冷,怡文损失费用协助统计”的电子邮件,要求沈平协助提供烟气分析仪氧传感器损坏与气室损坏的维修金额,沈平于2013年5月17日回复公司法务称烟气分析仪氧传感器损坏与气室损坏的维修单价为7300元。沈平否认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怡文公司提交其于2013年6月4日向科迪博公司发出的《关于要求处理81台冷凝器质量问题的函》上载明,在2012年5月至2013年期间,怡文公司分几批次先后向科迪博公司采购了合共81台冷凝器用于烟气设备生产使用,后因冷凝器不制冷致怡文公司烟气产品不能正常工作,遭受了118485.50元的损失,并导致怡文公司的烟气产品市场形象严重损害,损失难以估量。沈平对该函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双方发生争议,沈平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怡文公司向沈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7600元。2013年12月11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3)107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怡文公司向沈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000元。怡文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领取了该裁决书,并于2014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怡文公司与沈平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相悖,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怡文公司主张沈平存在三个违纪事实,但未就第一个和第三个违纪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怡文公司主张沈平所存在的第一个和第三个违纪事实不予认可。至于第二个违纪事实,怡文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印章的保管人须“核实填写内容、核对权签人签名后方可盖章”,而《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已经载明印章保管人在2013年4月27日沈平登记使用公章一栏经办人签名处签字,由此可以确认是印章保管人在核对清楚相关信息后在2013年4月27日发给科迪博公司的《索赔函》上加盖公章,而非沈平私自用章。怡文公司主张沈平谎称《索赔函》已经主管同意、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骗取印章保管人在文件上加盖公章,但怡文公司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怡文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此外,怡文公司主张沈平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怡文公司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怡文公司与沈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怡文公司应向沈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00元(5800元×10个月×2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沈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怡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其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索赔函》的发出未经公司授权同意,其主张的是否定性的事实,不应承担举证责任。2.《奖惩条例》已经公示,被上诉人在选择冷凝器供应商时不尽责,选用了质量很差的供应商,且在向冷凝器供应商索赔的过程少填索赔金额、私自发函,严重违纪并造成公司损失,上诉人作出辞退决定合法。请求改判其无需支付赔偿金,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沈平答辩称:1.原审判决不存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问题。根据上诉人的《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印章保管人必须先核实印章使用人已经得到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上诉人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中也确认过对于部门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印章保管人可以在部门负责人以邮件、或电话授权同意时,就可以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现被上诉人已经办理了印章使用登记表手续,印章保管人也在相应文件上盖了章,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使用印章已经过批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骗取盖章,应当举证。2.《奖惩条例》是否经过公示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不存在擅自填写索赔金额、骗取印章等行为,上诉人无适用《奖惩条例》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罚的事实基础。
经查,当事人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补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怡文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选择供应商时不尽责,选用了质量很差的供应商造成公司损失的意见,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公司采购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且庭审中自认涉案冷凝器是由采购员选型,然后报领导审批后才决定采购,该批设备亦已经过公司专门质检部门开机测试并安装使用。被上诉人作为采购员,对采购何种设备并无最终决定权,且该批设备亦经过怡文公司质检部门的测试,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既无证据支持,在常理上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私自发送《索赔函》的意见,《索赔函》已加盖上诉人的印章,在形式上即视为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其在该函件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对此,上诉人称《公章使用登记表》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使用印章未取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但其在一审时曾表示主管领导审批的方式包括现场签名、邮件同意或电话授权同意,故未在《公章使用登记表》签名并不必然代表该事项未经审批,且根据上诉人的《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保管人必须先核实印章使用人已经得到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上诉人未能就其中的矛盾进行合理说明,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因怡文公司未能证明被上诉人违纪,原审据此认定其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怡文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姝
审 判 员  赵剑奕
代理审判员  任 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晶
赵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