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马洁霞等诉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2

马洁霞等诉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洁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燕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法定代表人谭炽荣,会长。
委托代理人华敏,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海燕,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冯敏光。
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驶员协会)、原审被告冯敏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洁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3692.34元;二、被告冯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3512.73元;三、被告梁燕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4045.35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
马洁霞、梁燕媚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马洁霞、梁燕媚与驾驶员协会在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6月7日的劳动争议期间,驾驶员协会既不肯安排马洁霞、梁燕媚工作也不肯办理离场手续,强令马洁霞、梁燕媚待岗,并按待岗的相关规定每月为马洁霞、梁燕媚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发给二百多元的待岗工资。在判决未生效前,双方是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的,在判决生效后,才按判决执行的,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因此,驾驶员协会按相关规定为马洁霞、梁燕媚办理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工资是无需返还的。而待岗是驾驶员协会的非法行为,因此,驾驶员协会应视同马洁霞、梁燕媚为单位普通员工的待遇发还工资和其它。
马洁霞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马洁霞无需返还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3692.34元。2.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马洁霞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待岗工资损失22759.8元。3.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马洁霞支付已于2013年1月6日发放的2012年度评比1000元。4.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马洁霞支付已于2013年6月21日发放的2011年度计生奖3100元。
梁燕媚称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梁燕媚无需返还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4045.35元。2.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梁燕媚支付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待岗工资损失24939.1元。3.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梁燕媚支付已于2013年1月6日发放的2012年度评比1000元。4.请求判令驾驶员协会向梁燕媚支付已于2013年6月21日发放的2011年度计生奖3100元。
驾驶员协会答辩称:1.马洁霞、梁燕媚与驾驶员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9月6日因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提起劳动仲裁解除,双方自此之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2.驾驶员协会对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的待岗安排是2012年8月,但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已经于2012年9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待岗通知已经不发生效力,故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无任何依据要求驾驶员协会支付任何款项;3.驾驶员协会无义务为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办理离职手续,且该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故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无依据主张待岗待遇或损失;4.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以仍在收取驾驶员协会发放的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为由认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的请求。
二审期间,马洁霞、梁燕媚提交资料如下:《民事起诉状》一份及待岗工资表一份,拟证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协会质证称:对《民事起诉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起诉状仅仅说明马洁霞、梁燕媚提起仲裁前从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马洁霞、梁燕媚申请劳动仲裁,故驾驶员协会认为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9月份后发放待岗工资表上的款项并不代表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应当以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提起劳动仲裁为解除时间。
驾驶员协会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交。
本院对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马洁霞、梁燕媚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同时起诉状与工资表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在起诉状中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进一步印证其单方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该期间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一致。因此,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仍存在下列争议:
关于马洁霞、梁燕媚应否返还收取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问题。驾驶员协会主张,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已于2012年9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驾驶员协会已无义务为马洁霞、梁燕媚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马洁霞、梁燕媚应予返还。并提供了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查询信息、(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44、246、250号民事判决予以证实。马洁霞、梁燕媚辩称不应当返还,主张如果是其收取的涉案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处理,且涉案款项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收取的。马洁霞、梁燕媚为此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05、280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经查,马洁霞、梁燕媚在驾驶员协会对其作出待岗决定后,于2012年9月6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请求解除与驾驶员协会的劳动合同,要求工资支付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仲裁裁决驾驶员协会支付马洁霞、梁燕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马洁霞、梁燕媚主动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解除。故自2012年9月6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基于劳动关系支付或获取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终止,工资支付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亦符合马洁霞、梁燕媚的仲裁请求。马洁霞、梁燕媚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仍收取待岗期间待遇,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应予返还正确。
对于马洁霞、梁燕媚辩称的双方不当得利纠纷已经终审审理,经查,双方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虽经历二审,但均在程序处理中以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原审法院认为不影响本案处理正确。
诉讼中双方确认,马洁霞个人账户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共收取工资2815.89元(271.05元+271.05元+271.05元+271.05元+271.05元+271.05元+512.34元+677.25元);梁燕媚个人账户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共收取工资2544.19元(231.38元+231.38元+231.38元+231.38元+231.38元+231.38元+494.79元+661.12元)。另外,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6月期间,马洁霞、梁燕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中分别缴费6789.45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2507.25元、单位缴费部分4282.20元)、7164.84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2662.29元、单位缴费部分4502.55元)。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期间,马洁霞、梁燕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分别缴费4370.68元、4636.06元。在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6月期间,驾驶员协会各为马洁霞、梁燕媚支付费用13976.02元、14345.09元,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金额存在出入,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计算。故马洁霞、梁燕媚应返还驾驶员协会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3692.34元、14045.3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马洁霞、梁燕媚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洁霞、梁燕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景诚
审判员  林义学
审判员  周 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嘉欣
书记员  禤丽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