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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平与广州永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57

谭平与广州永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永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初,广州永益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谭平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永益有限公司(下称永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二审法院再审判令:1.仲裁决定书、一、二审裁定违法。2.永益公司支付代通知金5200元即经济补偿金2600元、双倍经济赔偿金5200元。3.永益公司支付24.04元即伙食费9月11元、10月11元,电费2元及130.2元。4.永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39.65元、经济补偿金1019.8元及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5倍15297.25元。5.永益公司缴齐谭平在职期间的(8月、9月、10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将广州市社保卡交与谭平。6.永益公司就对谭平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导致其无法上班的行为,给予书面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7.永益公司做伪证的相关人员给予刑事判决。8.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赔偿10000元。9.一审法院赔偿20000元及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永益公司提交意见称:1.谭平就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即提起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2.由于谭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已被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按其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再接受本案的劳动仲裁申诉。3.事实上,谭平的诉求毫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谭平虽然就其与永益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向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从劳人仲案(2013)293号仲裁决定书,以谭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为由,决定按谭平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谭平在上述决定作出后没有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谭平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谭平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谭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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