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道怀与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7

王道怀与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怀。
委托代理人丁光海,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许太郎。
上诉人王道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实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道怀之委托代理人丁光海,被上诉人首实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进涛,被上诉人首欣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许太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道怀在原审法院起诉称:王道怀于1999年开始到首钢老山小区工作,岗位是绿化工,入职以来,被告未依法给王道怀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未给王道怀,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都上班,但被告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没有三倍工资薪酬,也不安排轮休或调休,王道怀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告不同意签订,用工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存在户口歧视等违法行为。王道怀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道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京石劳仲字(2013)第517号裁决书,因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199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赔偿金62424.6元;2、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周六日加班工资168604.8元;3、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6749.8元;4、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25401.6元;5、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45天年假工资5211元;6、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医保存折款12684元;7、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被告给付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劳动合同书;9、判令被告给付王道怀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医保补贴17920元;1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首实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王道怀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道怀的诉讼请求,维持石景山区仲裁委的裁决。对养老保险赔偿金的数额不认可,应按仲裁裁决认定;加班工资不认可,因为王道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加班;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认可,因为已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了;对年假工资不认可,因为已安排王道怀休年假,故不同意支付年假工资;加班浇水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首实公司已给王道怀上过医疗保险,与返补贴不一样,不同意给付保险补贴和医保存折款。综上所述,不同意王道怀的诉讼请求。
首欣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与首实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首实公司与首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首实公司派遣员工去首欣公司管理的老山小区进行绿化保洁等工作,首实公司为用人单位,首欣公司为用工单位。王道怀称其1999年到老山房管所做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均在老山小区,但对以上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说明其工作单位,只知道叫老山房管所。首实公司提供2008年1月,王道怀与首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王道怀对此劳动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实公司认可2008年1月起与王道怀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中约定,甲方(首实公司)派遣乙方(王道怀)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为首欣物业,担任绿化保洁岗位(工种)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基本工资为1260元/月,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王道怀被派遣到首欣公司所管辖的石景山老山社区担任保洁工作。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15日,2012年4月22至2012年4月26日,首欣公司已安排王道怀休带薪年休假。
根据王道怀与首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王道怀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首欣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王道怀基本全年无休,考勤表标注每天不超过5.5小时,实行综合工时制。根据首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首欣公司已按王道怀工资标准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了王道怀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道怀对首实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王道怀对首实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所发钱数认可,但不认可首实公司工资表的计算项目。
证人王希英、张玉兰、李月珍在仲裁庭审时出庭作证,证明王道怀在老山房管所工作,并且没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三位证人均无法说清王道怀是哪家用人单位招用,无法证明王道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否超过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规定时间。
另查,首欣公司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9月10日对保洁工和绿化工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审批表加以佐证。
2011年7月起,首实公司为王道怀缴纳了养老保险,此前仅2010年1月首实公司为王道怀缴纳了养老保险。2013年1月6日,王道怀向石景山区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
本次诉讼前,王道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1、赔偿199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养老保险62424.6元;2、支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周六日加班工资168604.8元;3、支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6749.8元;4、支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25401.6元;5、支付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45天年假工资5211元;6、支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医保存折款12684元(84元/月*151月);7、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两个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9、索要2008年至2010年劳动合同;10、赔偿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医保补贴钱17920元。”2013年4月11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3)第517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首实公司赔偿王道怀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5980元,首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首实公司支付王道怀2009至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4.6元,首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首实公司与王道怀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驳回王道怀的其他申请请求。”王道怀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仲裁笔录、京石劳仲字(2013)第517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故2011年1月前应由王道怀对自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王道怀未举证,故对王道怀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月后,因根据首欣公司提交考勤表显示,王道怀每天工作5.5个小时,工作时间不超过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规定的年工作时间,王道怀虽对首欣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用人单位已提供考勤表的情况下未提供能证明自己工作时间的相反证据,其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未证实其工作时间,故对王道怀要求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首实公司已足额给付王道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对王道怀要求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道怀主张入职时间为1999年,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王道怀称自己1999年起在老山小区工作,无法说清用人单位名称,亦无法证明当时是在首实公司或是首欣公司工作,故对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首实公司未为王道怀缴纳养老保险,故应赔偿王道怀养老保险损失,仲裁计算数额正确,法院予以采纳。王道怀要求被告给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首欣公司于2011年至2012年度已安排王道怀休带薪年休假,故对王道怀要求支付上述期限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度,2010年度,首欣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王道怀已休带薪年休假,故应给付王道怀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对此期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核算。王道怀要求给付医保存折款及医保补贴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道怀要求被告给付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因王道怀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当日,首实公司未给付其上述期间的劳动合同,且王道怀要求索要2008年至2010年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故对此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道怀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六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五千九百八十元,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道怀二○○九年至二○一○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八百零九元一角九分,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道怀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驳回王道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道怀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期间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道怀入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通过考勤表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道怀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
首实公司、首欣公司均答辩称:不同意王道怀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入职时间一节,王道怀虽主张,其入职时间为1999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王道怀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认定首实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王道怀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养老保险赔偿金一节,前已述及,本院认定首实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王道怀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判令首实公司赔偿王道怀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5980元、首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给付其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赔偿金一节,本院不予支持。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给付2011年6月之后的养老保险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给付2008年至2010年期间的劳动合同书一节,因缺乏事实依据,对于王道怀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根据考勤表及工资表显示,王道怀每天工作5.5个小时,工作时间不超过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规定,且首实公司已足额给付王道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道怀虽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能证实其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以推翻考勤表的真实性,王道怀对工资表的计算项目不认可,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支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周六日加班工资168604.8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6749.8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年假工资一节,前已述及,本院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考勤表的记载,首实公司、首欣公司已安排王道怀在2011年至2012年度休带薪年休假,故对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支付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给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25401.6元一节,因给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王道怀要求首实公司、首欣公司给付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医保存折款12684元、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底医保补贴17920元一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道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锐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婉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