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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海与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71

王纪海与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纪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保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昌鑫大冷面店。
法定代表人:马玉君,该店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纪海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沈阳市昌鑫大冷面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五终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纪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被申请人以全员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以欺骗手段隐瞒法律规定与王纪海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王纪海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后,所领取的各项费用都是在本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时王纪海不清楚各项费用是如何计算的。王纪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2年8月,王纪海的伤情再次鉴定,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王纪海为工伤六级,不需治疗。2003年9月10日,沈阳市昌鑫大冷面店及其主管部门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与王纪海签订关于一次性结清王纪海同志工伤待遇的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王纪海工资及各种津贴46080元;一次性结清王纪海养老统筹23520元;一次性结清王纪海取暖费10000元;一次性结清王纪海工伤补助3942.4元。共计83542.40元。并与王纪海解除劳动关系。王纪海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王纪海领取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共计83542.40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纪海的档案转到沈阳市皇姑区失业职工管理中心,并领取了两年的失业金。王纪海与沈阳皇姑商贸总公司、沈阳市昌鑫大冷面店在签订协议时,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公布,虽没有施行,但其在条文中明确六级伤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6月25日,王纪海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王纪海的仲裁申请事项已超过时效期限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纪海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长达九年的时间才申请仲裁,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王纪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纪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孟凡永
代理审判员吴丹华
代理审判员邓宇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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