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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与文胜中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58

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与文胜中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16、3417号

  3416号案上诉人[(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97号案原告]: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时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珠。

  委托代理人:黄秋燕。

  3417号案上诉人[(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案原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宝颖,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毅。

  被上诉人[(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97、1898号案被告]:文胜中。

  委托代理人:刘焱,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俊,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称巴士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称人力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文胜中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分别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897、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文胜中2008年12月1日与人力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巴士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驾驶员。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工作期间,文胜中生病被诊断为复视,2012年2月22日其向巴士公司请病假,并提供了2012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14日期间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同月18日,巴士公司以文胜中连续旷工3天为由,开具退回证明,将文胜中退回人力中心。2012年4月1日,人力中心以邮件方式向文胜中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原审诉讼中,文胜中主张其将2012年3月15日至同月17日的病假单交给巴士公司,但巴士公司不愿接受病假单且不同意其继续请假。巴士公司主张文胜中于2012年3月15日后就没有再提交病假单,也没有按照公司的请假程序申请病假,在文胜中请假期间,也已多次询问站务人员关于文胜中请假单的去向,在文胜中没有提交请假单、生产主管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巴士公司要求文胜中于2012年3月30日回巴士公司面谈。巴士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文胜中于2012年3月30日面谈的录像,录像中巴士公司认为文胜中自2012年3月15日至同月28日期间存在旷工,要求文胜中办理离职手续,但文胜中认为其系因生病无法上班,故不同意巴士公司的上述主张。但在录像中,巴士公司并未要求文胜中提交2012年3月15日至28日的病假证明材料。

  文胜中主张2012年3月15日已经向巴士公司提供医院的病假单,为证实其主张,文胜中提供了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病历。显示其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就医,于2012年3月17日、同月22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就医。文胜中提交了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向文胜中出具了日期分别自2012年3月17日至同月24日、同月22日至30日的病假建议书复印件。庭审中,巴士公司、人力中心表示文胜中在仲裁阶段向仲裁委提交了2012年3月15日至同月28日的病假单原件,说明文胜中并没有将病假单交给巴士公司。

  巴士公司提交了文胜中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及发放工资的银行转帐清单,其中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发放明细中包含了安全奖及节油奖的发放项目。文胜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其每月的节油奖200元、安全奖300元及每年年终奖1500元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并未体现在上述发放凭证中。巴士公司主张2011年8月、才开始增加安全奖的工资发放项目,同时从未有年终奖的发放项目。庭审中,双方确认自2011年8月增加了节油奖的工资发放项目。

  2012年3月28日,文胜中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中心及巴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00元、失业救助金3640元。仲裁委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第二被申请人(人力中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文胜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75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巴士公司)对本裁决第一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一,巴士公司、人力中心是否需向文胜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巴士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以文胜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为由将其退回人力中心。对此,文胜中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同月15日在番禺区中心医院治疗的病历记录、同月17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的病历记录,两名上诉人对其真实性确认,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文胜中提交了自2012年3月17日至同月24日、同月22日至30日的病假建议书复印件,原审庭审中,巴士公司、人力中心表示文胜中在仲裁阶段向仲裁委提交了2012年3月15日至同月28日的病假单原件,结合上诉人巴士公司的病历记录,可以印证上诉人巴士公司提交的上述病假建议书的真实性。文胜中主张其将病假单交给巴士公司,但巴士公司不愿接受且不同意其继续请假,而巴士公司主张文胜中于2012年3月15日后就没有再提交病假单,在巴士公司生产主管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才作出上述退回决定。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巴士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抗辩事由,其次,巴士公司主张文胜中持有病假建议书但不继续向其请假,亦有违常理,故巴士公司以文胜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作出退回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巴士公司将文胜中退还人力中心、人力中心与文胜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巴士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文胜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力中心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文胜中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该案争议焦点二,文胜中经济补偿金数额的核定。双方确认文胜中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工资发放明细的记载,文胜中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920.2元。文胜中主张在工资发放项目中包含了年终奖及2011年8月以前的工资发放项目包括安全奖,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文胜中经济补偿金为3920.2×3.5=13720.7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向文胜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20.7元;四、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对上述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各负担10元。

  巴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因文胜中违反巴士公司管理规定,没有向巴士公司提出请假导致无故旷工而引发。在认定文胜中有无请假事由上,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常理推断,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巴士公司确没有收到文胜中的请假单,让巴士公司对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即违反举证规则,也与事理、法理相驳。二、本案中文胜中已经在仲裁庭审当庭提交了本应该提交给巴士公司的请假单原件,足以证明文胜中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有遵守巴士公司的管理规定。三、上述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并确认,应该用作本案判定的依据。在证据已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以常理推定,有违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与实际不符。

  巴士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原判决第一、三项;2、巴士公司无须向文胜中支付经济补偿金;3、由文胜中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力中心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文胜中原是人力中心劳务派遣人员,于2008年12月01日与人力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派往巴士公司任司机。上述情况证明巴士公司是劳务用工,用人单位是人力中心,用工单位是巴士公司。本案因文胜中违反巴士公司的管理规定,没有向巴士公司提出请假导致无故旷工而引发。在认定文胜中有无请假事由上,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常理推断,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巴士公司确实没有收到文胜中的请假单,让巴士公司对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即违反举证规则,也与事理、法理相驳;二、本案中文胜中已经在仲裁庭审当庭提交了本应该提交给巴士公司的请假单原件,足以证明文胜中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有遵守巴士公司的管理规定;三、上述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并确认,应该用作本案判定的依据。在证据已充分的情况下,原审院仍然以常理推定,有违客观事实。原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与实际不符;四、在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二事项第1、2、3、7、ll、12小点中已明确列明,文胜中必须遵守巴士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巴士公司有权利因文胜中旷工,违反规章制度退回给人力中心,人力中心也有权利同时与文胜中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文胜中已收到人力中心于2012年04月01日寄发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文胜中仲裁时提供的证据),己清楚了解其内容。后于2012年04月17日前来人力中心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有文胜中本人签名确认,其内容是:“由于文胜中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以证明,文胜中非常清楚了解是因旷工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退回,且同时与人力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及合同。所以人力中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力中心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原判决第二、四项;2、人力中心无须承担原判决第三项连带赔偿责任;3、由文胜中承担本案诉讼费。

  文胜中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巴士公司和人力中心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巴士公司主张文胜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问题,文胜中在2012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14日期间休病假,并由医院开具了2012年3月15日至3月28日期间的病假单,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文胜中在在仲裁期间亦提交了2012年3月15日至3月38日的病假单原件予以证实。现文胜中既然已经开具了病假单,在其此前已向巴士公司提交了3月15日以前的请假单的情况下,文胜中再向巴士公司隐瞒3月15日之后的病假单,显然没有必要,也与常理不符。因此,文胜中主张其已及时将继续请假的情况告知巴士公司,但巴士公司不同意其请假请求并拒绝接收病假单,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巴士公司拒绝生病未愈的文胜中继续休病假治疗,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具体请假程序、时间的情况下,以文胜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以巴士公司违法解除与文胜中的劳动关系为由,判决巴士公司向文胜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判决人力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巴士公司和人力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两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广州安讯保诚巴士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崔利平

  代理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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