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冯文友与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08

冯文友与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90、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友。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

  投资人陈捷凯。

  委托代理人吴健锋,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文友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以下简称锐力粘胶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2月工资153元予原告冯文友。二、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1833元予原告冯文友。三、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15090.88元予原告冯文友。四、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900元予原告冯文友。五、驳回原告冯文友在(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0号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在(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案中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0号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冯文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锐力粘胶厂不与冯文友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至使锐力粘胶厂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原审判决第一项,锐力粘胶厂向冯文友支付2013年12月工资应为211.49元(2300元÷21.75天×2天);二、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金额的计算,均应以基本工资2300元作为基数计算;三、原审判决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由锐力粘胶厂单方解除;四、冯文友提出的锐力粘胶厂向其支付讨薪赔偿金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付薪赔偿金即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锐力粘胶厂应向冯文友支付100%赔偿金;五、冯文友请求锐力粘胶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冯文友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冯文友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锐力粘胶厂负担。

  锐力粘胶厂答辩称:坚持原审答辩意见和上诉意见。

  锐力粘胶厂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2013年1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冯文友于2013年12月3日擅自旷工,经锐力粘胶厂书面及电话通知仍未回厂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自动离职。原审判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错误,锐力粘胶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冯文友提供的2013年工资表可以证实,锐力粘胶厂于2013年12月已向冯文友结清工资,亦有冯文友签名确认,原审判决会造成锐力粘胶厂重复支付2013年12月工资的后果。二、关于2013年年终奖金的问题。原审判决锐力粘胶厂向冯文友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1833元是错误的。首先,冯文友的该项请求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其次,双方没有约定年终奖金,2013年工资表最后一行的“双薪”并非年终奖金,原审判决理解有误;最后,锐力粘胶厂也已经向冯文友支付工资表上的“双薪”1833元,亦有冯文友签名确认。三、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冯文友不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即使有加班情况存在,锐力粘胶厂也已经向其足额甚至多支付了加班费。原审判决关于冯文友存在加班事实、锐力粘胶厂未足额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认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锐力粘胶厂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锐力粘胶厂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冯文友负担。

  冯文友答辩称:原审判决无法律依据,冯文友不服原审判决。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冯文友2013年12月工资、进厂押金及年终奖金的问题。锐力粘胶厂提交的工资表中确认其应向冯文友支付2013年12月份工资为153元及年终双薪1833元。冯文友主张其该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应当以2300元为基数计算,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只能从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从冯文友的工资表显示,冯文友于2013年1月开始基本工资为1160元,但该工资数额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冯文友2013年12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以当年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为准。据此计算,冯文友2013年12月份工资为120.46元,低于锐力粘胶厂确认给付的金额,故应以锐力粘胶厂确认给付的153元确定冯文友该月工资。冯文友主张的进厂押金300元,从工资表上显示锐力粘胶厂于2013年11月支付工资时已经将该款退回给冯文友,现冯文友重复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虽然冯文友在仲裁中未提出关于年终奖的请求,但年终奖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冯文友在仲裁中已经提出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即冯文友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已经仲裁程序,故其关于年终奖的请求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从冯文友的工资表显示,2012年1月和2013年1月的工资构成分别有“双薪”1085元和“奖金”1833元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有关于双薪或者奖金的约定,从锐力粘胶厂在2013年12月的工资表上列明“双薪”1833元的行为亦可知锐力粘胶厂确认应向冯文友支付2013年奖金亦可称为“双薪”1833元。锐力粘胶厂主张已经向冯文友支付了2013年12月工资153元和双薪1833元,但从工资表上冯文友的签收情况来看,冯文友的签名在2013年11月的工资列表行内,并未对锐力粘胶厂所列的2013年12月份工资和双薪进行签收,故锐力粘胶厂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冯文友支付了2013年12月工资和双薪,锐力粘胶厂应履行前述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

  二、关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3日未签订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与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务应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同,该款项属于赔偿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由于二倍工资差额属赔偿金性质,故其仲裁时效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由于二倍工资差额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作如下认定:本案系用工超过一年未补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已经明确,故劳动者于该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次日起算。故本案应从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仲裁时效,至冯文友2013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冯文友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加班工资。冯文友对于原审确定的加班时间并无异议,但主张应以23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作为标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上约定的劳动者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亦称为基本工资。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的认定:一是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二是对于没有约定的,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工资条中的工资构成是否有记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陈述与抗辩是否一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双方入职时有无对此进行协商,劳动力市场上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与工资水平等等;三是如根据上述情况仍不能确定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本案中从冯文友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上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60元,原审以此作为计算冯文友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确,冯文友主张以2300元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经核算,锐力粘胶厂应冯文友支付加班工资共19475.88元,扣减锐力粘胶厂已经支付的4385元,锐力粘胶厂还需向冯文友支付加班工资15090.88元。锐力粘胶厂主张其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和讨薪赔偿金的问题。锐力粘胶厂主张系冯文友自行离职,但锐力粘胶厂未能举证证明;冯文友主张系锐力粘胶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原审视为由锐力粘胶厂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锐力粘胶厂应当向冯文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冯文友在原审中主张锐力粘胶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但因其无证据证明系锐力粘胶厂违法解除,故其该项主张不能立。二审期间,冯文友主张其所要求的赔偿金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锐力粘胶厂支付100%的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内容一致。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按照限期支付的通知支付的,才适用惩罚条款。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事实,对于劳动者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冯文友关于加倍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对冯文友关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主张,本院不以予支持。冯文友关于讨薪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我国依法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冯文友请求锐力粘胶厂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冯文友负担10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锐力粘胶厂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庆莉

  代理审判员  霍 娟

  代理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