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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与邝婉仪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70

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与邝婉仪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超强,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庆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婉仪。

  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冠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邝婉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项中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七项至第九项没有争议,对其他事项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邝婉仪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东莞冠龙公司。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入职后邝婉仪与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广州分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工作内容为销售商品;工作地点为甲方(冠龙广州分公司)属下之各专卖店或商场专柜;乙方(邝婉仪)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1300元;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冠龙广州分公司还与邝婉仪签订《双方约定补充条款》,约定:“…二、工作时间…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九、其他5、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之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已明确清结,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邝婉仪至本案一审庭审时仍在职。

  三、工资数额的确认:双方确认:1、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0元。3、员工每月收入为当月工资+相对月份的社保个人应付部分,并以此计算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主张其月平均工资应从冠龙广州分公司被注销的2013年7月16日向前推算12个月,由此计得2217元;而东莞冠龙公司则认为应从员工申请仲裁的2013年10月8日向前推算12个月,由此计得1759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东莞冠龙公司没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无法剔除员工的加班工资数额,故原审法院确认邝婉仪的主张,确认其月平均工资为2217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0元。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邝婉仪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安排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东莞冠龙公司主张一是邝婉仪有休年休假;二是根据《承包协议书》的约定,由员工自行安排休假,不清楚邝婉仪的休假情况。原审法院对此分析认为,首先,东莞冠龙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邝婉仪曾休年休假;其次,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也并没有对年休假作出明确约定,故东莞冠龙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因冠龙广州分公司已被注销,故东莞冠龙公司应向邝婉仪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又因冠龙广州分公司已向邝婉仪支付了未休年休假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东莞冠龙公司仅需另外支付200%的工资差额;再因东莞冠龙公司对邝婉仪在2012年应享受5天休假没有异议。另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邝婉仪月平均工资计算,故邝婉仪2012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应为1019元(2217元÷21.75天×5天×200%)。

  五、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12年6月12日,冠龙广州分公司与邝婉仪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承包期间,丙方(邝婉仪)不享受《员工手册》内有关“公众假期”规定的福利;每月承包者的销售提成(含加班费)具体按乙、丙方人数平均分配。邝婉仪主张其2012年以来法定节假日都上班,但东莞冠龙公司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东莞冠龙公司则主张:1、其工资制度为固定底薪+销售提成,固定底薪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的,该工资不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销售提成是根据门店销售量而支付的,提成当然是体现了加班的,而且承包协议书也明确了销售提成是包含了加班费的。2、公司的上班时间是由员工所在的门店销售团队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安排的,何时上班,何时轮休,何时休年休假都是由其自行决定。3、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不清楚具体发放标准。虽然东莞冠龙公司对年休假的问题以《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已向邝婉仪支付加班工资进行抗辩,但法定节假日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节日,且该公司也未就已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进行举证,故该公司应向邝婉仪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申请仲裁之日)期间另外1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即东莞冠龙公司应向邝婉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1384元(1300元÷21.75天/月×16天+1550元÷21.75天/月×6天)。

  六、需要说明的情况:1、冠龙公司广州分公司系东莞冠龙公司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2013年7月16日以决议解散的方式被注销。东莞冠龙公司与邝婉仪在冠龙广州分公司注销之前未就劳动合同等进行变更。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3、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共有法定节假日5天,全年法定节假日11天。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10月8日。

  八、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东莞冠龙公司)向申请人(邝婉仪):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27元;2、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140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30元。

  九、仲裁结果:东莞冠龙公司向邝婉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84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9元;驳回邝婉仪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审判决结果: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邝婉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9元。二、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邝婉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1384元。原审受理费10元,由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东莞冠龙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首先,邝婉仪的年休假是根据《承包协议书》由其实体店团队自行安排的,并且其领取的工资待遇包括了加班费。首先,该公司不存在不安排邝婉仪休年休假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双方通过承包合作的方式经营东莞冠龙公司属下的店铺,邝婉仪的上班时间由其所在团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该公司不对邝婉仪进行考勤,对其是否已休年休假也无法知悉。即使存在邝婉仪未休年休假的情况,也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所致,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无需向邝婉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其次,邝婉仪领取的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并体现了加班费。根据《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的邝婉仪的工资制度为固定底薪+销售提成,固定底薪不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销售提成体现了加班费。而且《双方约定补充条款》第四条第二款明确邝婉仪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了加班费,东莞冠龙公司无需再向邝婉仪支付加班费用。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东莞冠龙公司无需向邝婉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84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均由邝婉仪承担。

  邝婉仪答辩称请求驳回东莞冠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http://146.4.1.105/claw3/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3412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5233000&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本院审理期间,东莞冠龙公司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东莞冠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莞冠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晓航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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