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与冯玩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与冯玩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廷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京,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玩杨。
委托代理人:梁存坚。
上诉人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景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玩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恩法劳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冯玩杨于2010年12月入职景瑜公司工作,任球磨工。2011年11月20日,冯玩杨在上班期间受伤,于当日被送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手舟骨骨折并左腕骨多发性脱位,腰椎侧弯并腰4,5椎体I度滑落。住院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3月9日。冯玩杨于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进行左跟骨、左手舟骨内固定术后取材手术。2012年4月16日,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恩人社工认字(2012)03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玩杨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7月9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江劳鉴恩(2013)40号《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冯玩杨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捌级。2013年7月10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江劳鉴工确(2013)135号《江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为冯玩杨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原审法院另查明,景瑜公司于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间发给冯玩杨的工资分别为:3月1日两笔2007元、1600元;3月24日1838元;4月26日2693元;5月27日2052元,6月28日2261元;7月29日2450元;8月26日2451元;9月27日2518元;10月28日2754元;12月2日2450元;12月31日2280元。
2012年8月19日,景瑜公司与冯玩杨签订《恩平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为1300元/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景瑜公司没有为冯玩杨缴纳工伤保险,冯玩杨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景瑜公司支付。本案中,景瑜公司与冯玩杨双方对冯玩杨工伤和伤残捌级无异议,争议焦点是冯玩杨受伤前的月工资收入。对此,景瑜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冯玩杨的月工资1300元来计算,但景瑜公司没有提供工资表。冯玩杨主张应以景瑜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并提供了其工资收入的证据,景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景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支付给冯玩杨工资报酬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景瑜公司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应按照景瑜公司实际发放给冯玩杨的工资数额计算。景瑜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发给冯玩杨的工资应为2月份工资,12月31日发给冯玩杨2280元是冯玩杨受伤当月的工资。冯玩杨受伤前的工资总额为27354元,2012年2月至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35.4元/月(27354元÷10个月)。冯玩杨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要求以2486.73元/月计算工资,是冯玩杨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景瑜公司请求以月工资1300元计算冯玩杨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冯玩杨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景瑜公司应支付给冯玩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54.03元(2486.73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46.92元(2486.73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300.95元(2486.73元/月×15个月),合计74601.9元。2、《江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为冯玩杨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景瑜公司应支付给冯玩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351.17元(2486.73元/月×8个月+2486.73元/月÷21.75天×4天)。3、仲裁裁决景瑜公司应支付给冯玩杨住院伙食费4550元,景瑜公司与冯玩杨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景瑜公司应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99503.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54.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46.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300.95元、停工留薪工资20351.17元、住院伙食费4550元)给冯玩杨。本案受理费5元,由景瑜公司负担。
上诉人景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冯玩杨于2010年12月入职景瑜公司工作,任球磨工。2011年11月20日,冯玩杨在上班期间受伤,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玩杨的伤残等级为捌级,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冯玩杨的停工留薪期从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和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冯玩杨的月工资为1300元,因此冯玩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为39000元,冯玩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639元。一审判决景瑜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共94953.07元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2、确认冯玩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9000元;3、确认冯玩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639元;4、本案诉讼费由冯玩杨负担。
被上诉人冯玩杨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之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冯玩杨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二)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以其缴费工资或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为标准。景瑜公司未为冯玩杨缴纳工伤保险,应以景瑜公司实际发放给冯玩杨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冯玩杨的工伤保险待遇。景瑜公司主张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冯玩杨的月工资为1300元,但并未提供冯玩杨的工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景瑜公司在举证期内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冯玩杨的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冯玩杨主张按景瑜公司发给其的实际工资计算月工资,并提供了其工资的银行发放记录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以景瑜公司实际发给冯玩杨的工资总额计算冯玩杨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景瑜公司支付冯玩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费共计人民币99503.07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景瑜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拥军
代理审判员赵沂
代理审判员张媛花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林银仲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