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时学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时学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1867号
上诉人: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胡时学。
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
上诉人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莱雅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居莱雅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胡时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蜀劳仲字(2013)249号仲裁裁决书,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认为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胡时学的工伤认定错误,双方之间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我公司基于与定作人(业主)的承揽合同关系,将承揽工程的辅助工作交由胡时学,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承揽合同关系。胡时学受伤后,我公司垫付了11273.1元医药费。但胡时学将因为自身原因受伤的责任全部推卸给我公司,而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我公司无需支付胡时学医药费723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6.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4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5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186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93159.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时学承担。
一审被告胡时学辩称:仲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法庭支持。
一审经审理查明:胡时学于2012年3月10日上午在居莱雅公司承建的江南茗茶城A区12号王光熙茶行装修工程工地施工时,不慎被钢钉击中右眼球受伤,当天被送往合肥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球内异物,外伤性白内障、前房积血,2012年3月12日出院,2012年7月17日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玻切术无晶体眼、右眼角膜穿通伤、球类异物取出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屈光不正,同年7月22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计7天,花费医疗费21607.2元,居莱雅公司支付了11273.1元,胡时学自付了10334.1元。2012年8月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时学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5月9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2013年7月15日胡时学作为申请人以居莱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1、解除胡时学与居莱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居莱雅公司支付胡时学医药费10334.1元,护理费202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3、居莱雅公司支付胡时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4、居莱雅公司支付胡时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540元;5、居莱雅公司支付胡时学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6000元,6、居莱雅公司支付胡时学伤残鉴定费280元,交通费2000元。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仲字(2013)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胡时学与被申请人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时学医药费723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6.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4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5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186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93159.78元;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均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胡时学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和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因此居莱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胡时学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居莱雅公司诉称与胡时学系承揽法律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居莱雅公司认为胡时学不能构成工伤,但其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居莱雅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信,应依法给予胡时学相应的赔偿,胡时学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和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其主张的医药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酌情按70%支持医药费为7233.87元,胡时学两次住院共计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元,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706.9元(3787元/月×80%×7天/30天),另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胡时学的月工资,故参照2011年安徽省建筑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31元/月作为胡时学月工资标准,胡时学要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休养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其主张停工留薪期6个月,依法予以支持,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为18186元(3031元/月×6月),对胡时学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9403元(3031元/月×13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10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即42270元(4227元/月×10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应为20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84540元(4227元/月×20月);对于胡时学要求的鉴定费280元系实际支出,依法予以支持,胡时学所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胡时学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15日解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判决:一、胡时学与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15日解除;二、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时学医药费723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6.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4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54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186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92759.78元;三、驳回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居莱雅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与胡时学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公司作为定作人,对于承揽人胡时学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胡时学无正当理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无劳动关系,判决我公司无需支付胡时学各项费用。
胡时学二审辩称:胡时学的工伤已经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已经确定。居莱雅公司上诉属恶意诉讼,理由不成立。一审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居莱雅公司赔偿胡时学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居莱雅公司与胡时学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居莱雅公司上诉称其与胡时学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胡时学的工伤已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了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故居莱雅公司此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肥居莱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思
审判员 孙礼会
审判员 马枫蔷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二辉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