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惠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黄小惠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惠。
委托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
法定代表人:叶卓,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文。
上诉人黄小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下称紫金汽车站)、谢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小惠于2012年11月13日被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承包经营人谢伟雇请为乘务员,谢伟收取了黄小惠4000元防贪及安全责任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黄小惠在受雇佣期间,多次违反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受到谢伟聘任管理人员批评教育,2013年10月间黄小惠以请假为由结清了当月工资并离开。2013年10月18日黄小惠向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双倍工资17600元,3、支付经济赔偿金1600元,4、返还押金4000元。5、补交11个月社保金,6、紫金汽车站与谢伟承担连带责任,7、仲裁费用由紫金汽车站和谢伟承担。2013年10月25日谢伟聘任管理人员通过移动彩信通知黄小惠上班,黄小惠以谢伟不同意缴交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上班。2014年1月20日,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紫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9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黄小惠的全部仲裁请求。黄小惠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是实际承包经营人谢伟个人所起的临时字号,不具法人资格,谢伟是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承包经营人。
原审法院认为,紫金汽车站属于经营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同时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的企业。谢伟与紫金汽车站签订了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负责人员的招用、管理、薪酬的计发,谢伟是非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实际用工人。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谢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最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受雇佣人是否为雇佣人所选任,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其次是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根据黄小惠及紫金汽车站、谢伟在庭审中的陈述分析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但约定:黄小惠的报酬为每月1600元,黄小惠受谢伟的控制和监督,黄小惠提供劳务,谢伟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根据谢伟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黄小惠在雇佣期间多次违反了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受到谢伟聘任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期间黄小惠以请假为由结清了当月工资并离开,谢伟聘任管理人员经过移动通信方式通知黄小惠上班,黄小惠以各种理由拒绝上班,谢伟并无解雇黄小惠的事实,从黄小惠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诉请来看,也反证了谢伟并无解雇黄小惠的事实,故谢伟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由于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谢伟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黄小惠请求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补交黄小惠11个月的社保金问题,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不属法院审理范畴。谢伟收取了黄小惠4000元防贪及安全责任金于法无据,应当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一)谢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000元给黄小惠;(二)驳回黄小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小惠负担。
上诉人黄小惠上诉称:(一)原审认定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小惠经谢伟和紫金汽车站考试招聘录用,自2012年11月12日在紫金汽车站做乘务员,负责广州、珠海、佛山专线,月平均工资1600元。在入职之前,谢伟和紫金汽车站收取了黄小惠4000元押金才安排上班。自2013年9月25日始,谢伟和紫金汽车站无故不安排黄小惠上班,不发基本生活费,黄小惠多次反映均没有结果。原审根据紫金汽车站和谢伟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认定珠海车队谢伟与紫金汽车站是承包关系,谢伟是珠海车队承包人。据此认为紫金汽车站与黄小惠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紫金汽车站发放给黄小惠的岗位工作证和服务监督证可以看出,黄小惠以及其他员工是以紫金汽车站的名义对外公示并履行其职务。且一直以来谢伟均是以紫金汽车站的名义在从事所有运输、车辆保养等日常经营工作。即谢伟与紫金汽车站之间根本不符合一般承包合同的基本特征。另从事承运经营必须具备特别资质,而谢伟不具备运输经营资质,因此谢伟与紫金车站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紫金汽车站是通过严格审批才取得从事客运经营资质的特许经营者,谢伟是无从事客运经营资质的个人,而紫金汽车站却将自身的特许经营权发包给了个人,属严重违法行为,紫金汽车站应当与谢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从事客运,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谢伟不具有从事运输资质,而紫金汽车站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其依法应承担黄小惠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应当确认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的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紫金汽车站违法发包给谢伟个人承包,因此紫金汽车站应当与谢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黄小惠请求返还押金、支付双倍工资和支付赔偿金、补交社保金符合法律规定。在入职前,谢伟以紫金汽车站的公司规章制度为借口收取了黄小惠4000元押金才安排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收取押金违法,应当返还。入职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黄小惠有权请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有权要求购买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补交社会保险金。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黄小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紫金汽车站和谢伟答辩称:(一)紫金汽车站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之间是车辆的承包或挂靠经营经营合同关系,有《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予以证实。黄小惠不是紫金汽车站的在册员工,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谢伟是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非法人组织的自然人和实际用工人,车辆的运营、人员的聘用、工资的发放均由谢伟负责,黄小惠是谢伟雇请的乘务员,有从紫金县农村信用社发放工资为证,黄小惠与谢伟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黄小惠诉讼请求无依据。(三)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雇佣黄小惠期间,已经支付工资,雇佣关系解除后,无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四)黄小惠仍是谢伟的雇员,其在职期间曾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黄小惠受谢伟的雇请,于2012年11月12日在谢伟处任客车乘务员工作,目前仍是谢伟的在职雇员。黄小惠在雇佣期间长时间不来上班,经谢伟的管理人员多次电话催促、书面通知无果,至今仍不复岗。且黄小惠在雇期间多次违反管理制度,致使谢伟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公众信誉损害。黄小惠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无依据。(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黄小惠请求补交社保金不属法院受理范畴,予以驳回。综上,紫金汽车站和谢伟认为,黄小惠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一)黄小惠是与谢伟形成雇佣关系,还是与紫金汽车站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黄小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黄小惠是与谢伟形成雇佣关系,还是与紫金汽车站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紫金汽车站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谢伟经营紫金至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紫金汽车站与谢伟之间是车辆的承包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黄小惠是谢伟雇请的广州、珠海专线客车乘务员,有紫金汽车站与谢伟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谢伟收取黄小惠押金的收款收据及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管理人员个人账户支付给黄小惠的工资,黄小惠的《服务监督证》和《岗位工作证》也写明是“河源汽运集团紫金总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小惠是谢伟雇请的乘务员是黄小惠与谢伟的真实意思表示,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黄小惠上诉认为其与紫金汽车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黄小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因黄小惠与紫金汽车站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请求确认并解除其与紫金汽车站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黄小惠与谢伟是雇佣关系,谢伟已按双方的约定向黄小惠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黄小惠请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小惠请求补交社保金,黄小惠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黄小惠请求返还押金,原审已判决返还。
综上所述,黄小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小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伟亮
审 判 员 邓天仕
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慧舒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