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从生与武汉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雷从生与武汉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从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雷从生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国雄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雷从生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雷从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从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晓辉
代理审判员 李立勇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艳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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