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等与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黄强等与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强。
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传珍。
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俊。
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秋月。
法定代理人:徐俊。
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耀成。
法定代理人:徐俊。
委托代理人:熊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薇蕾,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强、林传珍、徐俊、黄秋月、黄耀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强、林传珍、徐俊、黄秋月、黄耀成申请再审称:一、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法院以重庆市社平工资认定黄海洋每月工资为2944元的标准。二、按照行业标准和被申请人认可事实应当认定黄海洋的每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三、黄海洋死亡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领取的工资,给其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黄海洋的每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四、二审法院按照社平工资认定黄海洋每月工资标准为2944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强、林传珍、徐俊、黄秋月、黄耀成在申请再审中提供的黄海洋同车的驾驶员黄均财及同行业重庆市豪荣运输公司驾驶员胡文国、谭大义、重庆耀程物流公司驾驶员谢朝华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黄海洋的每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的事实。且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重庆都联物流有限公司明确认可了黄海洋的月工资为6500元。对于黄海洋每月工资标准问题,因双方在一审、二审均未能举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按2010年社平工资2944元计算黄海洋的月工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要求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黄强、林传珍、徐俊、黄秋月、黄耀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强、林传珍、徐俊、黄秋月、黄耀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王依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胡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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