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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诉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8

王鑫诉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审民终再字第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王贺林(系王鑫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清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兆巍。

  委托代理人刘洋。

  申请再审人王鑫与被申请人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王鑫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大民五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王鑫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鑫一审起诉状列明诉讼请求事项共六项:“一、确认被告和原告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定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和赔偿金33834元;二、判决被告补发超期试用工资5700元和被压榨的工资75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加班费35609.20元;四、判决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档案和保险转移手续;五、判决被告支付2012年4月1日至5月8日离职前的劳动报酬5000元;六、追究被告弄虚作假压榨原告劳动所得的法律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对王鑫“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之外的诉请未予处理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国林

审 判 员  徐凤新

代理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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