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刘欢劳动争议案
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刘欢劳动争议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南辉,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尚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欢。
委托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东风贝耳热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运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阁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欢、一审被告东风贝耳热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峰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6月11日,二审法院适用2011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判决不当。(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382180元,丧葬费补助金为19213.8元,合计为401393.8元。二审法院判决峰阁公司支付刘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差额人民币共计401831.5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再审。
刘欢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峰阁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凯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刘欢作为刘凯之兄,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凯是因工死亡,遗属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权利,在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的遗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继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6月11日,二审法院在2014年4月15日适用2011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0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39303元,计算出刘凯丧葬补助金19651.5元(39303元÷12个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19109元×20),两者合计401831.5元。二审法院在判决主文第二项关于峰阁公司支付刘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差额人民币共计401831.5元”表述中的“差额”系笔误,不影响峰阁公司应实际支付刘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401831.5元的事实。
综上,峰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宜雄
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
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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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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