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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营新与广东亿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5

王营新与广东亿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营新。

  委托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SEPHPUZ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曙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营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亿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营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法院准予免交。

  上诉人王营新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部分事实没有认定或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以下事实未能认定:王营新在2013年7月20日因腰痛需回家休养,由于亿讯公司不同意王营新请病假,故王营新才以年假为由申请回家。王营新在2013年8月2日在老家乡镇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症,医生建议门诊治疗,卧床休息、鉴于王营新年假到8月3日届满,王营新首次诊断当日就致电其主管曾新文申请病假(见移动电话通话清单),当时曾新文是口头同意的。2013年8月9日王营新第二次就诊,仍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症,医生建议门诊治疗、卧床休息,鉴于王营新的病情可能需较长时间休息,故王营新于2013年8月11日回到公司履行书面补请假(见8月11日火车票)、但亿讯公司以王营新提供的诊断证明级别低为由不予批准,王营新只好在8月14日在顺德桂洲医院作CT检查,显示是椎间盘膨隆,因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而王营新当时认为该病还是老家保守康复治疗为好(老家合作医疗可享有免费推拿),故暂时未同意,在该种情况下医生便只给予2天的休息证明,王营新将前后两家医院及医生诊断证明等资料均交付亿讯公司,并申请在2013年8月14日至11月13日休病假(见假期申请表),并在8月14日晚回老家。2013年8月16日,亿讯公司电话通知王营新,以其8月14日起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为由,要求王营新于8月20日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王营新收到电话通知后在当天即2013年8月16日第三次前往老家医院仍被诊断为腰椎间脱出症,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继续门诊治疗,院外服用舒筋健腰丸,并建议择期手术。王营新持第四份诊断意见于8月20日从开封第二次回到亿讯公司请假(见8月20日火车票),但亿讯公司仍不同意申请,因连日奔波,王营新患咽喉炎,申请2013年8月22日至24日病假,8月25日星期天,考虑到王营新的病情,王营新第四次申请2013年8月26日至11月10日病假,填写了申请表即回老家治疗。但亿讯公司2013年8月30日即以王营新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法院均未查明认定。2.顺德桂洲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见顺德桂洲医院病历及43132号诊断意见书),只是桂洲医院CT诊断报告显示腰椎间盘膨隆,原审法院认定错误。3.顺德容奇医院2013年12月25日的诊断证明书也是腰椎间盘突出症(见容奇医院2190号诊断证明书),原审法院没有认定。4.原审判决中王营新提交了三份开封县大李庄卫生院诊断证明,但原审法院称只有两份,认定错误。5.王营新提供的三家医疗机构共五份诊断证明(意见)书,均诊断王营新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即使在顺德桂洲医院CT诊断报告为椎间盘膨隆,但该院医生仍在病历及诊断意见书中表述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顺德容奇医院病历虽是写椎间盘膨出、腰椎退行性变,但诊断证明上却是椎间盘突出。故判定该疾病两种表述对于医生来说并无明显区别。王营新提交的开封大李庄乡卫生院的三份诊断证明书虽无该院的CT诊断报告佐证,但该院的三份诊断结论与顺德桂洲医院的病历、CT诊断报告、顺德容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均相互印证,王营新提供的五份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病历均真实有效,可以证实王营新患有椎间盘突出(膨出)症。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顺德桂洲医院医生针对王营新该种疾病只开具2天的休息证明,不代表王营新因患该病只能休息2天,一方面不排除王营新不同意医生住院手术治疗建议后,医生故意只开具2天休假证明。另外2013年8月14日王营新取得该休假证明后当天就回河南老家,再没有去找顺德桂洲医院找该医生继续开具休假证明。2.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王营新分别在三家不同医院就诊,其病历均显示王营新腰痛约一年,活动功能受限,特别是2013年12月25日王营新已被解雇后在容奇医院就诊时,PE检查腰肌痉挛,腰骶部压痛,直腿抬高试验+,加强试验+,床边试验-,腰前活动受限,诊断结论除了椎间盘膨出外,还有腰椎退行性变,从中可知王营新的病患是长期的,且王营新病情越来越严重,另外该院治疗意见为电针、中药封包、手法(即推拿),这与王营新老家医院推荐的保守治疗也一致。3.根据王营新了解椎间盘突出(膨出)症属于长期病,暂时并无特效治疗方案,除了传统保守治疗及加强康复锻炼外,主要是卧床休息,王营新家乡医院机构作为一家法定医院机构,已给出了休息三个月,先以门诊治疗,择期手术的治疗意见,原审判决法院却仍认为王营新没有取得确定的治疗意见错误。法官及当事人均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对病患期限及其治疗方案应尊重医生及医疗机构意见。4.王营新在老家有合作医疗保险,该保险不同于公务员享受的医保,不是什么药品都可报销,况且在医疗机构内购买药品比在外面药店买药要贵,为减轻负担,王营新依医生处方自费外购药物。5.王营新前后两次专程回到亿讯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四次申请病假,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证明,如果王营新是旷工,不会专程回公司请假。亿讯公司辩称只收到王营新2013年8月22日至24日三天请假手续,不符合常理。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亿讯公司向王营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4212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3510元。2.亿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王营新的上诉,被上诉人亿讯公司答辩称:1.王营新申请仲裁时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按照王营新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510元乘以6个月计算,合计21560元,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又改为经济补偿及赔偿金42124元,违反了法定程序,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是不一样的,若请求经济赔偿金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的程序。2.在实体上,亿讯公司确实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对王营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的事实。而王营新提出其因有病而旷工,这不构成法律上的免责,有病并不等于可以旷工,对此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有病的事实,也必须向单位汇报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是根据本案案情,王营新并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所以王营新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旷工,属公司规章制度所解释的旷工。综上,王营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上诉人王营新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2013年8月2日的诊断证明,拟证明王营新在2013年8月2日诊断患有椎间盘突出,并可印证王营新在8月2日请过假,医生建议卧床休息。

  对于王营新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亿讯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王营新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即使真实性,该诊断证明写的是门诊治疗,并没有说要住院治疗。

  本院对王营新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由于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的情形,且该证据也无法证明王营新拟证明的内容,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亿讯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亿讯公司作出解除王营新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合法;亿讯公司应否承担向王营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2.亿讯公司是否需向王营新支付代通知金。

  首先,关于亿讯公司作出解除王营新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合法;亿讯公司应否承担向王营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问题。亿讯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是王营新在2013年8月4日至8月11日、8月15日至8月21日、8月25日至8月29日没有上班,累计旷工超过10天,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3年8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王营新则认为其患有“腰椎间盘脱出症”,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上述期间没有上班不属于旷工,亿讯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案审查的重点是王营新在上述期间没有上班是否属旷工行为,亿讯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第一,根据双方确认的2013年员工假期申请表,王营新2013年7月20日至8月3日、8月13日、8月22日至8月24日三次获得亿讯公司审批同意的请假记录可以看出,王营新对亿讯公司的请假流程及请假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清晰明了的。第二,根据王营新的陈述,其在2013年8月4日至8月11日、2013年8月14日至11月13日、2013年8月26日至11月10日的三次请假均未获得亿讯公司批准的情况是知悉的。第三,根据王营新的陈述,其从2013年8月11日第一次请病假未获批准时已知悉亿讯公司不批准病假的理由是开封大李庄卫生院的诊断证明书级别低,需提交相关的医院证明。然而直至2013年8月26日,王营新仍没有能向亿讯公司提交有关的医院证明。第四,王营新确认2013年8月22日至8月24日三天病假获得亿讯公司的批准,是因为其向亿讯公司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新容奇医院的病假证明书。也即说明王营新知悉亿讯公司审批同意病假申请是需要提交相关的医院证明。第五,即使王营新在2013年7月20日起已患有“腰椎间脱出症”,但其在之后多次向亿讯公司请病假未获批准时,完全可以到医院取得确定的治疗意见后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然而,王营新直至亿讯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止,仍未向亿讯公司提交相应的医院证明。故王营新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没有上班,该行为属于旷工。综上,亿讯公司对王营新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亿讯公司辞退王营新也不属于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故王营新以亿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亿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亿讯公司是否需向王营新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系王营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亿讯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故王营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因此,对王营新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营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营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陈智扬

  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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