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标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钟伟标与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等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
法定代表人:叶卓,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强,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文。
上诉人钟伟标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紫金汽车总站(下称紫金汽车站)、紫金县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钟伟标于2011年3月28日被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承包经营人谢伟雇请为该车队客车司机(受聘为驾驶员)。2011年5月17日,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签订《安全责任管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钟伟标由谢伟聘请,钟伟标经紫金汽车站考核合格后受聘驾驶紫金汽车站所属粤PK1388号车辆,服从紫金汽车站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钟伟标向紫金汽车站交纳安全责任保证金3000元(己交纳),如钟伟标造成事故损失应按责任划分扣除安全责任保证金及经济处罚,如经核实无其它经济责任的,紫金汽车站应归还该保证金(该款辞退时己全额退回钟伟标);钟伟标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解聘或停岗整改:1、连续六个月内累计被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二次以上的,2、连续三个月内累计被查处在营运中发生追逐抢道、抢客、开斗气车行为二次以上的,3、违反安全行车“五不准”规定的,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重大交通伤亡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责任事故的。2012年4月12日,谢伟立据收过原告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7000元(该款辞退时己全额退回钟伟标)。2013年5月8日晚上11时度,钟伟标未经请示外出宵夜喝酒,违反了公司《作息时间的规定》。2013年6月21日钟伟标提前1个半钟开至发车卡位,违反了《天河汽车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2013年6月4日、12日、21日钟伟标驾驶的粤PR1059号大客车超速驾驶12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被河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紫金县交通运输局分别发文通报整改。2013年6月28日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管理人员口头作出辞退钟伟标的决定,并结清了当月工资,钟伟标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钟伟标于2013年9月5日向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紫金汽车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判令紫金汽车站支付钟伟标经济补偿金8750元、赔偿金17500元。仲裁委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了紫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5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钟伟标的全部仲裁请求。钟伟标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钟伟标提起本案诉讼时,将“珠海车队”列为共同被告。本案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紫金汽车站与钟伟标签订《安全责任管理协议》,紫金汽车站还收取了钟伟标交纳安全责任保证金30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缺乏劳动合同部份必备条款,但该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己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钟伟标诉请紫金汽车站支付钟伟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应予驳回。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是实际承包经营人谢伟个人所起的临时字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将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列为本案被告,由于谢伟是紫金汽车站广州珠海佛山专线车队承包经营人,其在管理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归责于紫金汽车站。由于钟伟标的职业是客车司机,是高危行业,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可能造成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隐患和重大的社会影响,钟伟标在履行职务期间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其中驾驶客车超速行驶12次,对乘客的人身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因运输公司与钟伟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钟伟标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钟伟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伟标负担。
上诉人钟伟标上诉称:钟伟标于2011年3月28日受聘到紫金汽车站上班,任广州珠海车队班车司机,月平均工资3500元。于2013年6月28日被辞退,没有给与经济补偿,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原审认定钟伟标违反劳动纪律没有事实依据事实,超速12次也不是事实,即使电子测速超速也与钟伟标无关,因钟伟标驾驶车辆时,车上的仪表不会显示超速,司机只能看车内驾驶室的仪表显示,如有超速责任也不应由钟伟标承担,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是虚假的,原审认定钟伟标违反劳动纪律无需经济补偿是错误的,钟伟标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没有司法机关的处罚文书,紫金汽车站无扣除钟伟标保证金、工资等处罚依据,不能认定钟伟标违反劳动纪律无需补偿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钟伟标,没有通知应以补偿。原审遗漏诉珠海车队承包人谢伟。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钟伟标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谢伟答辩称:(一)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与谢伟之间是车辆的承包经营关系,谢伟是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的实际支配人,车辆的运营、人员的聘用、工资的发放均由谢伟负责,钟伟标不是紫金汽车站和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谢伟是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非法人组织的自然人和实际用工人,钟伟标是谢伟雇佣的司机,谢伟与钟伟标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雇佣期间,谢伟已向钟伟标支付了工资,雇佣关系解除后,无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三)如谢伟与钟伟标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钟伟标在聘期间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屡次违反劳动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解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钟伟标起诉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限,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个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项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钟伟标于2013年9月5日申请仲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据此规定,时效计至2012年9月5日。钟伟标入职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钟申请仲裁时效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无须向钟伟标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客观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综上,钟伟标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一)钟伟标与与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钟伟标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紫金汽车站与广州、珠海专线客车承包经营人谢伟签订《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谢伟经营紫金至广州、珠海专线客车,紫金汽车站与谢伟之间是车辆的承包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紫金汽车站、谢伟、钟伟标三方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安全责任管理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钟伟标接受谢伟的聘请驾驶谢伟的车辆,此约定足以证实钟伟标是谢伟雇请的司机。因此,钟伟标是谢伟雇请的司机是钟伟标与谢伟、紫金汽车站的真实意思表示,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审认定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钟伟标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因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钟伟标与是谢伟雇请的司机,谢伟已按约定向钟伟标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钟伟标请求紫金汽车站、运输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钟伟标与紫金汽车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钟伟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伟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伟亮
审 判 员 邓天仕
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慧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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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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