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素与璧山县永顺弹簧厂保险纠纷申请案
刘开素与璧山县永顺弹簧厂保险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开素。
委托代理人(系刘开素之子):黄炳森。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璧山县永顺弹簧厂。
业主:刘开彬。
委托代理人:邹盛梅,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刘开素因与被申请人璧山县永顺弹簧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3)璧法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开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错误。原判决认定永顺弹簧厂于2002年7月15日为筹办厂日不合理,该厂已于1993年就从事生产;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劳务合同书》是骗取其签的名。二、原判决未主张璧山县永顺弹簧厂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璧山县永顺弹簧厂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开素在璧山县永顺弹簧筹备期间即到该厂上班,双方于2013年5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刘开素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原判决认定璧山县永顺弹簧厂成立日为2002年7月15日的证据,有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21日发给刘开彬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予以证明,且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厂成立于1993年及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书》时被申请人有骗取其签名的行为。刘开素与璧山县永顺弹簧厂之间自2002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该厂应当为刘开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条之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本案中,刘开素在璧山县永顺弹簧厂工作至2013年5月,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1年零10个月,即使璧山县永顺弹簧厂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刘开素退休后按规定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刘开素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延长缴纳保险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等措施使其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刘开素要求璧山县永顺弹簧厂一次性赔偿其退休后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了刘开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且刘开素在再审申请中亦未提供证明自己请求成立的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开素请求依法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开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开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王依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胡谭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