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与彭秀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00


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与彭秀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坤,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某。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鑫。

  上诉人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孙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孙琦、代理审判员王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4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鼎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坤,三被上诉人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喜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系杨希某近亲属,该案因杨希某于2013年1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到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13)平劳仲案字第57仲裁裁决书,裁决: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鼎喜公司认为,该裁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判令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负担。

  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在原审中共同辩称,(2013)平劳仲案字第57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查明,彭秀某系死者杨希某之妻、杨志某系彭秀某与死者杨希某之子、杨佳某系彭秀某与死者杨希某之女儿。2013年1月5日6时23分左右,杨希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8日,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作为申请人向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无确凿证据证实杨希某与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了对该工伤认定案件的认定程序,告知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确认杨希某与鼎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3月8日,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作为申请人向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杨希某生前与被申请人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16日,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平劳仲案字第57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之亲属杨希某生前与被申请人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鼎喜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13年6月20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仲裁中,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称其亲属杨希某于2007年到鼎喜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服装费收据一份,证明杨希某生前在鼎喜公司处工作,鼎喜公司收取了服装费500元;证据2、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单一份,证明杨希某生前在鼎喜公司处工作时,鼎喜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为杨希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和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证据3、荣誉证书一份,证明杨希某生前在鼎喜公司处工作时,曾经于2010年度被评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证据4、出勤簿一份;证据5、工作牌二份;证据6、证人何旭超、佟雅娟出庭作证,证明了杨希某生前在鼎喜公司处工作。

  鼎喜公司对证据1有异议,称该收据不是由其出具的,收据上的公司名称为青岛顶润食品有限公司,收据没有具体年份;对证据2有异议,上面的公章不清楚,应该由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对证据3有异议,荣誉证书上的名字是杨夕金,而不是杨希某,无法证明是杨希某本人;对证据4有异议,无法证明是我公司的考勤簿;也没有公司的公章和主管人员的签字;对证据5有异议,无法证明是杨希某本人的工作牌;对证据6有异议,证人不能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职工。

  鼎喜公司提供了2011年1月、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表、员工辞职审批程序表及求职人员登记表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在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该公司确实有一个叫杨夕金的员工。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对鼎喜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有异议,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杨夕金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其提供的证据年份与荣誉证书的年份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提交的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和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中有受害人杨希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证明杨希某生前系鼎喜公司的员工。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提交的鼎喜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25日,是评2010年度的先进工作者,鼎喜公司虽然对该荣誉证书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夕金”与“杨希某”不是同一人,故原审法院认定“杨夕金”与“杨希某”是同一人。结合服装费收据、考勤簿、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鼎喜公司认为杨希某生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之亲属杨希某生前与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鼎喜公司负担。

  宣判后,鼎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杨希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明显不足。三被上诉人系杨希某的近亲属,其主张杨希某于2013年1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要求确认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杨希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明显不足。在本案中,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杨希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是由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加盖有上诉人公章的荣誉证书一份。第一份证据的公章明显不清,无法证明是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出具证明,但是被上诉人却一直没有补充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第二份证据,明显的是发给“杨夕金”这名职工的,而上诉人在仲裁中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杨夕金”这名职工的身份情况,但是一审却称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夕金”和杨希某不是同一人,明显的对上诉人不公。综上所述,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三被上诉人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的亲属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彭秀某、杨志某、杨佳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和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中有受害人杨希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证明杨希某生前系上诉人鼎喜公司的员工。结合服装费收据、考勤簿、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一步证明杨希某生前与上诉人鼎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上诉主张杨希某生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鼎喜冷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付

代理审判员  孙琦

代理审判员  王楷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繁

书 记 员  魏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合同期限到了劳动关系终止是否要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