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万陈诚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80


万陈诚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陈诚。

  委托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万陈诚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杰博重庆分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陈诚申请再审称:其与杰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工伤处理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万陈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万陈诚和杰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011年2月10日,原宁波市鄞州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甲方)与万陈诚(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与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乙方到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等。2011年7月30日,万陈诚在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受伤,同日被送往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杰博重庆分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2日,原宁波市鄞州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万陈诚的受伤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1年12月22日,该所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重法(2011)临鉴12字第1625号),其鉴定意见为:万陈诚伤残等级属三级伤残。2012年1月17日,原宁波市鄞州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甲方)与万陈诚(乙方)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对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的三级伤残均无异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发生的以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借支款等总计36884.17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因乙方多次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渝人社发(2009)228号文件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期恢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维修费等合计70万元,此款于签订本协议之次日起3日内付款35万,余款35万于2012年2月29日前付清;乙方同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母亲陈星蓉的银行账户,视为乙方本人收款;3、乙方确认已知晓本人应享有的所有权益,接受上述费用计算方式和结果,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合理使用、处理,对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责任;5、本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6、鉴于乙方受伤,乙方委托其母亲代为签订本协议,视同本人签订,乙方及其代理人同时加盖手印;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乙方万陈诚及其母亲陈星蓉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沈果文(当时已为律师)代表乙方、甲方经理邱永军代表甲方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签订后,杰博重庆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星蓉各35万元。2013年4月16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许,原宁波市鄞州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万陈诚和杰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万陈诚持有劳动合同一份,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万陈诚应当持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万陈诚和杰博重庆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协议明确载明万陈诚、杰博重庆分公司对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的三级伤残无异议,显然在签订协议时万陈诚是知晓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内容的,而该鉴定意见书是杰博重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委托鉴定的,即该鉴定意见书也能证明万陈诚和杰博重庆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即使万陈诚拿不到该鉴定意见书,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法医验伤所是否接受杰博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从而证明万陈诚和杰博重庆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意见书虽然未鉴定部分护理依赖及配置假肢,但在协议中对该两笔费用均有表述,并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说明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对万陈诚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及配置假肢是清楚的,在一审中,万陈诚对此也予以认可。同时,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包含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维修费。万陈诚在一审中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清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高于70万元,万陈诚所称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依据。因此,万陈诚称因无证据证明其与杰博重庆分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为取得工伤认定的证据被迫与杰博重庆分公司签订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

  工伤发生后,杰博重庆分公司是否向相关机关申报工伤事故以及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影响民事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其依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劳动者受伤性质为工伤,实际上是双方均同意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进行处理,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不论劳动者的受伤能否被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处理,即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承担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前述法定的情形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万陈诚与杰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综上,万陈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陈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治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合同期限到了劳动关系终止是否要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