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与沙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赔偿纠纷申请案
王洪亮与沙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赔偿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邢民申字第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景海,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洪亮因与被申请人沙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法院作出的(1997)邢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洪亮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本人因节育手术落下后遗症的身体伤残程度,也没有查明依法应获得多少赔偿,更没有查明只给3000元赔偿是否公平合理。请求撤销原判决,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王洪亮因超计划生育,在沙河市技术站作结扎手术后,经计生委鉴定为“疼性结节”,为此原审被告与王洪亮签订了一次性补偿3000元的协议,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且已履行。现因手术后遗症要求赔偿,证据不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洪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洪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宏平
审判员 姚发敏
审判员 程东湘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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