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与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上诉案
王继与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家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广旭,该司行政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芳,该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员。
上诉人王继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捷速递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阶段提交了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表,其中2013年4月及5月的工资表有王继的签名确认,王继于原审时将该工资表作为证据提交,该工资表显示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底薪+全勤奖+绩效工资(加班工资+交通补贴+提成/绩效)-代扣款项(货损赔款+其他扣款+信息费+客诉罚款)。该工资表记载王继2013年4月至6月的提成为-13元、-200元、-93元,客诉罚款分别为100元、0元、450元。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及二审期间均陈述系因质量扣款导致提成为负数,并于仲裁阶段提交了《索赔函》为证据。《索赔函》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给银捷速递公司,一共投诉3次,2013年5月30日、2013年6月11日及6月15日投诉扣款分别为50元、200元、200元。王继于仲裁阶段确认《索赔函》的真实性,但认为2013年5月30日的投诉并非是其导致,2013年6月的两起投诉均系王继送货引起。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阶段还提交了两份王继2013年2月-2013年7月的薪金表,两份薪金表的实发工资一致,但工资结构不一致。其中一份工资结构为基本底薪+全勤奖+绩效工资,另一份工资结构为提成+交通补贴30元+电话补贴80元,其中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的送件数分别为882件、760件、803件、866件,提成分别为2202元、2015元、2122元、2111元。
又查,根据王继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王继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分别为2055元、168元、2087元、1692元、95元。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期间提交了王继于2013年8月1日书写的《委托书》的内容为王继确认本应收货款2040元,王继只收了298元,委托从王继本人的薪金里扣取1742元。王继亦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确认是其本人书写,但认为是在没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写的。银捷速递公司提交的王继2013年7月的薪金表中扣除了“货损赔款”1773元。
本院认为,王继与银捷速递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提成问题。王继上诉主张银捷速递公司未支付其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提成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阶段提交的两份薪金表,内容不一致,没有王继签名,王继也对两份薪金表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两份薪金表不予采信。王继与银捷速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基本底薪+绩效工资”,王继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工资结构亦为“基本底薪+全勤奖+绩效工资”。因此,本院认定王继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底薪+全勤奖+绩效工资”。根据王继签名确认的工资表,2013年4月及2013年5月王继的提成均为负数,银捷速递公司主张系质量扣款,但在该薪金表中已经有一栏“客诉罚款”,银捷速递公司于仲裁阶段提交的《索赔函》显示罚款为450元,该款项在银捷速递公司提交的2013年6月份工资表中已经显示在“客诉罚款”项中进行了扣减。而根据银捷速递公司提交的薪金表,其自认2013年4月至7月王继的送件数分别为882件、760件、803件、866件,银捷速递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王继还存在着其他质量扣款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王继关于提成工资未发放的主张予以支持。银捷速递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王继2013年4月至7月的提成工资,故本院采信王继的主张,认定王继上述期间的提成共8235元,银捷速递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王继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中有加班费一栏,可见银捷速递公司确认王继存在加班的情况,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王继具体的加班情况,因银捷速递公司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王继的主张,即确认其2013年4月4日及5月1日均存在加班的情形,并酌情认定其两日共加班16个小时。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支付王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41元(1600元÷21.75天÷8小时×16小时×300%),因王继仲裁请求仅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元,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支付王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元。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王继以“薪水太少、不足额,没有购买社保,停止购买医保”为由离职,根据本院上述认定,银捷速递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因此,王继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支付王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王继于2013年2月25日入职,2013年8月2日离职,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3218.4元[(2055元+168元+2087元+1692元+95元+1742元+8253元)÷5月],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支付王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9.2元(3218.4元×0.5)。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高温津贴问题。原审认定王继为高温作业人员,应当计发2013年6月及7月的高温津贴共计300元。王继上诉主张应当支付高温津贴6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伙食补贴问题。王继上诉主张银捷速递公司应当支付伙食补贴,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伙食补贴的约定,王继也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伙食补贴的其他约定或者银捷速递公司有关于伙食补贴的制度规定,因此,王继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保问题。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继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王继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王继2013年4月至7月的提成工资8235元;
四、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王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元;
五、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王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9.2元;
六、驳回上诉人王继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王继负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捷速递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国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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