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炳与巢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吴尚炳与巢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尚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巢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汪德秀,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巢湖市力源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怀福,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吴尚炳因与被申请人巢湖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市少年体校)、巢湖市力源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力源派遣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尚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人每月实际工作120小时,每周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错误,应支持本人37418元加班工资的主张。(二)原判认定本人要求补发差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应补发本人差欠工资11200元。(三)原判认定本人主张高温补贴和工作餐补贴没有依据错误,应支付高温补贴1935元、工作餐补贴4263元。(四)原判不支持本人补交2009年8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理由不足;(五)两被申请人未与本人续签合同,应支付赔偿金5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劳动派遣协议约定吴尚炳从事门卫工作,其实际月上班120小时(按30日计算),吴尚炳举证的日历表(即门卫值班表)表明,吴尚炳的工作时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周六、周日虽有值班,但每周休息两天以上,故不能认定加班,吴尚炳也无证据证实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40小时工作时间,故吴尚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差欠工资的问题。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工资已作明确约定,吴尚炳也实际每月领取,吴尚炳要求补发差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此节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三)关于高温补贴和工作餐补贴的问题。因门卫不是野外工作人员,吴尚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四)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吴尚炳原单位已将其养老保险缴纳至退休年龄,社会保险不能重复缴纳,故吴尚炳要求补办2009年8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足。(五)关于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力源派遣中心与吴尚炳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吴尚炳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吴尚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尚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达远
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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