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谢会琼与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6


谢会琼与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会琼。

委托代理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罗成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会琼与被上诉人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财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1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谢会琼的委托代理人张勇、罗成毅,承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谢会琼自述其于2011年12月5日到承财公司上班,被安排在西永综合保税区仓储库房BW-2项目的工地工作,2011年12月10日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其在西南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承财公司安排的人员支付。谢会琼要求承财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承财公司则否认谢会琼为其公司员工。谢会琼遂于2013年7月1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确认其与承财公司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谢会琼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谢会琼与承财公司之间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谢会琼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西永综合保税港区仓储厂房BW-2项目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现场安全管理协议》拟证明其受伤地点为承财公司的工地,受伤时正在做焊缝打磨补漆。提交了工作牌扫描打印件,拟证明其系承财公司员工。自邀证人余某、赵某出庭作证,证明谢会琼在承财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时受伤。

承财公司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谢会琼举示的《西永综合保税港区仓储厂房BW-2项目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现场安全管理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承财公司的工作范围是钢结构安装,而谢会琼提交的工作牌的扫描打印件记载其工种为防火墙吊顶。对工作牌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对工作牌扫描打印件上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注:因不具备鉴定的基本条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接鉴定委托)。对证人余某、赵某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证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承财公司的员工,又与谢会琼系老乡,且证人陈述其到工地工作的时间晚于谢会琼,根本不能证明谢会琼主张的事实。

承财公司为证明其与谢会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原重庆建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证明谢会琼不是被告的员工,2011年12月10日在承财公司承包的工地现场并未发生事故。

谢会琼对承财公司申请的证人周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一审原告谢会琼诉称:谢会琼于2011年12月5日到承财公司上班,被安排在西永综合保税区仓储库房BW-2项目的工地工作。2011年12月10日,谢会琼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因工负伤。随后,谢会琼被送往西南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承财公司支付。谢会琼现已痊愈,要求承财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承财公司拒绝。请法院确认谢会琼与承财公司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被告承财公司辩称:谢会琼并非承财公司员工,承财公司也未垫付谢会琼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请法院依法驳回谢会琼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依法应当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谢会琼主张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由谢会琼举证证明双方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

谢会琼提交的工作牌扫描打印件未放置比例尺,不能确定原印文大小,细节表现不充分,不具备印文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一审法院的鉴定委托,故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不能认定。谢会琼自邀证人的证言也不能证明谢会琼与承财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谢会琼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谢会琼、承财公司双方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综上所述,谢会琼举示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之目的,即谢会琼不能证明与承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谢会琼要求确认其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与承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会琼的诉讼请求。”

谢会琼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谢会琼与承财公司之间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事实和理由:谢会琼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到承财公司上班,被安排到西永综合保税区仓库储房BW-2项目工地工作,2011年12月10日谢会琼在工作中受伤,当时诊断为双脾破裂,因伤情严重,承财公司派人在医院把相关费用交清,并在期间以登记为由,把谢会琼工作牌原件收回。因谢会琼不懂工作牌原件与复印件在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加上看到承财公司已将医药费用全部交清,故相信承财公司会对其负责,于是将工作牌原件交给了承财公司自己留了一张复印件(有视频为证)。而谢会琼出院后,承财公司拒绝按工伤赔偿,谢会琼只有向法院起诉,而承财公司不承认谢会琼是承财公司的工人。如果谢会琼不是承财公司的工人,是不会胡乱指证,肯定是有这样的事实才向法院起诉。分包合同是承财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谢会琼无从得知他们之间分包出来的内容是钢结构安装还是防火吊顶,只知道公司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发的工作牌能进工地就行,这是建筑行业的漏洞,很普遍的问题。所以承财公司以工作牌与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符作为抗辩理由是明显的推脱责任。一审法院不能机械的以工作牌不具备鉴定条件就否认其真实性,应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虽然谢会琼申请的证人进公司的时间晚于谢会琼,但进公司后对谢会琼受伤的事实也清楚,并且承财公司出钱医治谢会琼这一事实也清楚。如果谢会琼不是承财公司的工人,就不会出钱对其进行救治。

承财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第4页第1行“现在负责人周某”应为“现场负责人周某”的笔误,本院直接予以纠正。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承财公司未举示新的证据。

在二审审理中,谢会琼的代理人称有一个视频未带来,该视频录下了谢会琼交给对方工作牌的原件,因谢会琼正在住院,该视频录制在谢会琼的手机上,没有能够导出来,希望法院能延期开庭,对视频进行质证。本院问谢会琼的代理人:“从视频上能否看出是移交的工作牌?”谢会琼的代理人回答:“从视频里看不清楚工作牌,但是同时的录音可以反映出移交的物品是工作牌。”本院问谢会琼的代理人:“视频及对话能否反映出接受所移交物品的人是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资人员?”谢会琼的代理人回答:“不能反映。”本院问谢会琼的代理人:“有无证据证明接受移交物品的人的身份?”谢会琼的代理人回答:“据谢会琼说是公司的安全员,但是没有证据证实。”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谢会琼举示的《西永综合保税港区仓储厂房BW-2项目钢结构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现场安全管理协议》,只能证明承财公司的承包劳务工作的地点和工作范围,不能证明谢会琼是在承财公司的工地上受伤。谢会琼举示的工作牌,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证明是承财公司的员工。谢会琼申请的两位证人,其证人本身是否承财公司的员工都无法确认,因此也不能证明谢会琼是承财公司的员工。谢会琼在二审中提出的视频证据,不能反映出是把工作牌原件移交给了承财公司的工作人员,达不到其举证的目的,所以本院不组织质证。谢会琼上诉提到的其他理由,均是自己的说法或推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谢会琼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谢会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敬

审判员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乔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程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该什么认定

    1、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合同期限到了劳动关系终止是否要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