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元与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张治元与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治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治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治元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执行中,张治元与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上双方均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于2014年1月27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胡 翔
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蹇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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