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陆甫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陆甫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甫均。
再审申请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甫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二审结束以后,申请人找到了被申请人写的承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应再审本案。
陆甫均提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进行再审。根据该规定,能够启动再审的新证据的证明力需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强度。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上虽有陆甫均“此证明子女就学”及向世秀“此证明用于子女就学,不作他用”的批注,但该批注只是对居住证明的使用目的进行说明,而并未否定居住证明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人举示的“居住证明”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申请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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