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毛海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37

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毛海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8736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五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曼,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谦。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徐毛海。

  上诉人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利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徐毛海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0年7月15日,我经人介绍应聘到创利达公司担任操作工。创利达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我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创利达公司与我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保底3000元、计件工资和年终奖5000元。我平时工作13小时,没有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因创利达公司不发我工资而只是打白条,未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我于2013年2月28日离开创利达公司。2013年3月21日,我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申诉,大兴区仲裁委仅仅裁定创利达公司支付我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支持我其他合理、合法的申请事项。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我与创利达公司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5日应得工资8691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1729元;3、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5日计件工资差额40841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0203.50元;4、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加班费700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7500元;5、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养老保险损失5000元、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6、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差额工资36000元;7、创利达公司支付我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及其50%经济补偿金10000元;8、诉讼费由创利达公司承担。

  创利达公司答辩并起诉称:2010年7月15日,徐毛海到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与徐毛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公司与徐毛海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其中包括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2011年2月,我公司发放给徐毛海工资7000元;2012年2月发放工资41000元,未发放徐毛海工资25000元,我公司向徐毛海打出一张欠条证明该笔工资未发。2013年2月23日,我公司与徐毛海进行工资结算,其工资为36416元。徐毛海声称其丢失2012年我公司出具的25000元的欠条。我公司给徐毛海打出一张合计欠款为61416元的欠条。2013年2月27日开始,徐毛海未到公司上班,我公司多次给徐毛海打电话,徐毛海均不接听,我公司认为徐毛海系自动离职。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大兴区仲裁委裁决错误,我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公司不支付徐毛海: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2、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金2077.6元;3、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86916元。

  徐毛海针对创利达公司的起诉辩称:创利达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不同意创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创利达公司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其主张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61416元包含2012年1月18日的25000元以及5000元,其余的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月工资为3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其主张自相矛盾,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创利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徐毛海的劳动年限,故法院采信徐毛海有关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其与创利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创利达公司未提交徐毛海工资支付记录,故法院依据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计算确认徐毛海的月工资平均为4724.31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86916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86916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徐毛海主张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计件工资差额,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徐毛海主张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计件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徐毛海主张创利达公司支付其加班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徐毛海主张创利达公司支付其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以法律标准予以补偿,故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主张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案中徐毛海有关创利达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损失、失业保险的要求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法院不予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处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对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主张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徐毛海要求创利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判决:一、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毛海于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毛海工资八万六千九百一十六元;三、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毛海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一千七百六十元;四、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毛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二元九角三分;五、驳回徐毛海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创利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持其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徐毛海工资86916元、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176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172.93元。徐毛海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徐毛海系农业户口。2010年7月15日,徐毛海入职创利达公司。徐毛海与创利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毛海与创利达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3月18日,徐毛海向大兴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其与创利达公司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3、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养老保险损失5000元、失业保险5000元;4、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5日计件工资差额40800元;5、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差额工资40841元;6、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5日应得工资86916元;7、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工资数额的50%赔偿金43208元;8、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加班费70000元;9、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徐毛海放弃有关创利达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差额工资40841元的申诉请求。2013年8月2日,大兴区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264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徐毛海与创利达公司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创利达公司支付徐毛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3、创利达公司支付徐毛海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补偿金2077.6元;4、创利达公司支付徐毛海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86916元;5、驳回徐毛海的其他仲裁请求。徐毛海、创利达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庭审中,徐毛海提交欠条,2012年1月18日的显示“王五德今欠徐毛海工资款25000元”,2013年2月22日的显示“今欠徐毛海工资款61416元”,证明其之前在创利达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利达公司拖欠其工资86416元;创利达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61416元包含2012年1月18日的25000元以及5000元,其余的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创利达公司提交李祥文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61416元包含2012年1月18日的25000元,月工资为3000元;徐毛海不认可该证据。

  本院审理中,创利达公司认可其公司与徐毛海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264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毛海提交的两张欠条分别显示创利达公司欠其工资款25000元与61416元,创利达公司虽主张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61416元包含2012年1月18日欠条中的25000元以及另外5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现创利达公司未提交显示有徐毛海工资支付情况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故原审法院依据2013年2月22日开具的欠条核算徐毛海的月平均工资,并支持徐毛海主张的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工资86916元,处理正确。徐毛海系农业户口,创利达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应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徐毛海缴纳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现创利达公司未为徐毛海缴纳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应向徐毛海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创利达公司称徐毛海的工资中包含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核算的创利达公司应向徐毛海支付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的数额不高于依法应当支付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徐毛海主张其系因创利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而创利达公司确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创利达公司应支付徐毛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核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创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北京创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艳

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

代理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鑫裕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