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信正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尚丽娜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大信正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尚丽娜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信正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延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亮,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丽娜。
再审申请人北京大信正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尚丽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信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尚丽娜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认定的证据不足。尚梓暄是佳木斯妆源化妆品经销处的员工,并非我公司的员工。尚丽娜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尚梓暄系同一个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我公司有失公平。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大信公司仅以其公司与尚丽娜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未就尚丽娜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发放等情况举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信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大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大信正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汉丽雯
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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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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