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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淑英与北京西郊奶牛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08

高淑英与北京西郊奶牛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淑英。

法定代理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王贵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西郊奶牛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郊农场。

法定代表人:管建国,该农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高淑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西郊奶牛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奶牛公司)、北京市西郊农场(以下简称西郊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淑英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84年西郊农场全资建立北京市西郊农场奶牛果树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奶牛果树公司),我于1986年5月被居委会安排至西郊奶牛果树公司工作,1993年4月西郊奶牛农场被分解,西郊农场安排我在西郊奶牛公司继续工作,直至1995年5月西郊奶牛公司将我辞退。9年工作期间,西郊奶牛公司与西郊农场始终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向我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西郊奶牛公司与西郊农场的违法行为,对我造成经济上与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淑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高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淑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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