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关尧与北京万事通劳务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1

关尧与北京万事通劳务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2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事通劳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郝毛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光。

  委托代理人吕言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宏珊。

  委托代理人张霄。

  上诉人关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事通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事通中心)、被上诉人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李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尧在一审中诉称:关尧经万事通中心派遣至飞机公司工作,后关尧因与两公司的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关尧的请求,关尧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公司支付关尧2006年3月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同工不同酬产生的工资差额372933元;2.两公司支付关尧MCC网络信息平台(办公OA系统)使用费312500元(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30日);3.飞机公司与关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7532.3元。

  万事通中心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关尧的诉讼请求,万事通中心已按照关尧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了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关于关尧所主张的使用费也没有依据,不同意支付。另外万事通中心已与关尧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尚未到期,其主张无事实依据。

  飞机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关尧的诉讼请求,关尧系由万事通中心派遣至飞机公司工作,其岗位是数据录入员,工作性质是辅助性工作,不存在支付其工资差额的问题,其各项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尧于2006年与万事通中心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飞机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担任输机员(数据录入员);关尧与万事通中心分别签订有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支付情况,万事通中心每月月底之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关尧主张其每月实发工资2200元;两公司主张关尧入职后每月岗位工资1885元,2012年9月起每月岗位工资调整为1985元,另外有夜班费、加班费、防暑费等,其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每月平均实发工资为2339.52元。

  一审庭审中,关尧主张其作为派遣员工,与飞机公司的正式员工相比工资存在差异,属于同工不同酬,关尧就其主张提交:1.飞机公司正式员工张×的银行转账记录;2.飞机公司刘×开具的推荐信复印件;3.与飞机公司陈×及刘×的谈话录像;4.关尧与张×一起工作的录像。万事通中心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张×、刘×、陈×均非其员工,故其无法就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飞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张×并非劳务派遣员工,且张×的工作岗位为航班计划员,其与关尧并非同一岗位;2.推荐信系因关尧要去其他单位工作希望刘×为其出具推荐信,刘×因工作忙就让关尧自己起草一份推荐信,而推荐信中关于软件开发的部分与事实不符,因刘×为能顺利推荐关尧去其他单位工作故而在推荐信上签字;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确实发生过两段谈话,但谈话系二人对国家及公司政策的解读;4.真实性认可,虽然关尧与张×的工作地点一样,但岗位、工作内容、所承担的责任均不同。

  另万事通中心称关尧的岗位是辅助其他岗位配合工作的,和关尧在同一办公室的有其他岗位的人,他们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琐碎的事务需输机员来配合处理,而签署相关文件时都是由张×或者是关尧的科长来签字,并不会由关尧来签字。飞机公司主张张×系该公司正式员工,岗位为航班计划员,其工作任务是了解飞机的技术情况,根据飞机的情况和维修计划对国航的航班进行编排及调整,工作过程中需要用航班调整的软件,有资格进行调整的航班计划员才能进行航班调整,并承担全部责任,还要根据计划工程师、工作量计划员、指令控制计划员、工卡计划员等安排协调飞机停场,也需要使用相应的软件,需要有资质的人来控制,并承担全部责任;而输机员的工作任务是发放传真、维修计划,群发生产信息,制作工作报告,保持值班室的卫生整洁,其他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任职资格要求不同,学历要求不同,航班计划员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输机员是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要求也不同,航班计划员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输机员是没有工作经验要求的,职责范围与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输机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飞机公司就其主张提交:1.该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张×1、王×与万事通中心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二人的岗位与关尧相同;2.关尧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明细及张×1、王×、孔×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明细表,张×1、王×、孔×三人系与关尧相同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证明四人工资均无明显差异;3.人员调动指令单,证明张×的岗位为航班计划员,显示张×的岗位于2009年4月7日由T1机械员调整为航班停场计划员;4.数据录入员与航班计划员的岗位说明,证明两个岗位职责不同。万事通中心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关尧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1.真实性认可;2.真实性认可,这个是临时工的工资,其也是临时工,但其主张的是正式员工的工资;3.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见过;4.真实性不认可,以前没有见过。

  另关尧称其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MCC网络信息平台(办公OA系统),其已将该系统申请了版权,飞机公司未与其约定具体的劳动报酬,其根据市场价格要求飞机公司应支付其该系统的使用费。飞机公司不认可关尧主张,主张其未与关尧约定该系统的使用费。

  关尧就双方的劳动争议于2013年8月28日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办公系统使用费等。后朝阳仲裁委出具京朝劳仲字(2013)第1123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关尧的仲裁请求。关尧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表、岗位说明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相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工作范围相同、工作内容一致,也包括任职资格相同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相同;而关尧就其同工不同酬的主张提交了其与飞机公司正式员工张×一起工作的录像及两段谈话录像,虽然工作录像证明关尧与张×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但不足以证明其每天的工作内容均与张×完全相同,也无法证明其所在岗位与张×所在岗位的任职资格相同,并且其亦无法证明其与张×承担完全相同的工作职责;而两段与领导的谈话录像也不足以证明关尧同工不同酬的主张;综上,关尧要求两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同工不同酬产生的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关尧与万事通中心签订有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公司支付其此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因双方签订的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尧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另关尧要求支付办公系统使用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关尧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飞机公司出具证据中的调令显示张×其职位为航班计划员,一审法院没有做出相关调查。关尧在一审中拍摄的视频布告栏张贴的员工职能图中显示,关尧与张×属于同一职位。2.关尧一审起诉后,部门经理要求关尧调岗,且有相关视频。3.公司在得知关尧起诉后,经理要求所有员工停用软件,飞机公司没有否认应用此软件两年的事实。4.关尧被飞机公司强行解雇,有相关视频为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劳动法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综上,关尧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4)朝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关尧一审所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事通中心、飞机公司承担。

  关尧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万事通中心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其针对关尧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万事通中心认可一审判决。关尧所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万事通中心已经依据与关尧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标准如期支付工资,不存在克扣的行为。按照万事通中心与飞机维修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万事通中心与关尧的工资已经有约定,关尧也已经领取了工资,故不属于同工不同酬的范围。另外,关尧提出知识产权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万事通中心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飞机公司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其针对关尧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尧是万事通中心的工作人员,被派遣至飞机公司,担任数据录入员,其工作性质属于辅助性工作,与关尧在一审中提及的飞机公司的正式员工张×的岗位不同。张×的岗位为航班计划员,关尧为数据录入员,两个岗位的要求及工作职责完全不同,不存在关尧所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关于软件使用费的问题,我们同意一审法院意见,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飞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同工同酬问题。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要求劳动者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付出与他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并取得相同的工作业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关尧与张×的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关尧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关尧与张×属于同工的范畴且无法给付相同报酬,并无不妥。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万事通中心与关尧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均签有劳动合同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关尧主张万事通中心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关尧主张的飞机公司支付其办公系统使用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关尧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关尧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巍

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

代理审判员  李 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雅竺

书 记 员  郭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