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德均与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郝德均与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德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宇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郝德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西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德均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书认定我是锅炉工是错误的,在原审诉讼中京西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原审法院没有就我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给予明确认定,两审法院经过审判并未解决我的实际问题;第二、两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我因此次工伤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在原审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陪护费、租房费、自留山损失、伤残鉴定费、复印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我身体受到伤害后提出的合理合法损失,原审法院理应支持。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京西酒店提交意见称,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所判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且我方依据生效的判决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郝德均的申请内容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我方请求驳回郝德均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郝德均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因该项费用并未发生,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郝德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郝德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德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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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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