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芝与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上诉案
何桂芝与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聘用合同争议上诉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常民终字第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凌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袁枚。
委托代理人季金法。
上诉人何桂芝因聘用合同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何桂芝诉称,本人因工伤事故要求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四医院)支付工伤补贴,第四医院报复本人,恶意克扣本人工资,多次以谈话为借口对本人进行威胁,诱骗本人变更岗位和岗位等级,让院内退休反聘职工谩骂侮辱本人,给本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2012年年终考核认定本人不合格(考核随意涂改),违反了相关规定。第四医院无端克扣本人2013年的工资。故本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四医院向本人支付2013年1月至11月拖欠的工资54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62000元。
第四医院辩称,第一,不存在拖欠何桂芝工资的问题,何桂芝因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医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降低岗位的处分。对照何桂芝应享有的工资待遇,我院已经全部发放,其津贴本应在10月份发放,但何桂芝仍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岗位,因此在10月我们没有恢复何桂芝津贴部分,意在强调劳动纪律的严肃性,且津贴不属于工资部分,属于绩效考核部分,因此工资没有少发。第二,何桂芝说医院让返聘职工漫骂、侮辱她,纯属造谣,此事还报了警,与医院无关。综上,医院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桂芝系第四医院有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其中,2005年10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何桂芝专业技术资格为副主任医师,聘用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2010年7月1日,双方经平等协商,续签聘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原聘用合同其它条款不变;2011年4月25日,双方对聘用岗位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岗位名称为主任医师,岗位类别为专技,岗位等级为四级;2012年12月12日,双方又对聘用岗位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岗位名称为副主任医师,岗位类别为专技,岗位等级为七级。何桂芝最初进入第四医院工作时,在麻醉科做医生,后被调至ICU,后又被调至脑外科(神经外科);2012年12月14日,第四医院将何桂芝调至医务科工作。2012年,何桂芝被单位考核为不合格。
原审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如下事实:2013年,何桂芝的岗位工资应为930元、薪级工资应为799元、补贴为1600元、津贴为1955元。法院另查明,2013年6月至11月,何桂芝每月的津贴1955元第四医院均未发放。2013年1月,第四医院补扣何桂芝849元;2013年6月,第四医院补扣何桂芝1100元;2013年7月,第四医院补扣何桂芝1000元;2013年8月,第四医院补扣何桂芝1147元;2013年9月,第四医院补扣何桂芝1000元。第四医院解释,2013年1月及2013年6月至9月对何桂芝补扣的款项系津贴和其它扣款。
原审又查明,2013年,何桂芝被调至医务科工作后,均正常到岗,但存在不在其所在办公室上班的情况。2011年12月6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或不合格人员,其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6个月。
何桂芝对第四医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遂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常劳人仲不字(2013)第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法院有权以人事争议纠纷为由对本案立案审理。何桂芝在2012年被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第四医院有权依照《关于贯彻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扣发何桂芝6个月的岗位津贴,故第四医院扣发何桂芝2013年6月至11月津贴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2013年1月及2013年6月至9月第四医院对何桂芝补扣的款项共计5096元,第四医院解释系津贴和其它扣款,但津贴第四医院已经进行相应的扣除,故该笔款项系第四医院拖欠何桂芝的工资,应当支付何桂芝。关于何桂芝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调解无效,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第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桂芝支付2013年拖欠的工资5096元。二、驳回何桂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桂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扣除上诉人2013年工资(包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合法。上诉人十多年来一直按被上诉人的要求上班,完成工作。上诉人原本在ICU工作,2003年1月被上诉人解散ICU,被上诉人就将上诉人暂借到脑外科上班,并称3个月后重建ICU,让上诉人再到ICU工作。此后上诉人申请晋升麻醉后监护室的主任医师,于2008年9月被批准。但在被上诉人更换院长后,却不知如何安排上诉人工作岗位。上诉人在2012年上半年3次问院长如何安排岗位工作,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医院研究决定。而脑外科主任却说上诉人不是脑外科的,2003年至2012年脑外科病例没有一份有上诉人签名,可以印证这一点,上诉人在脑外科除了放东西的桌子,连坐的地方都没有,起码的工作条件都不具备。2012年6月19日,被上诉人接到劳动仲裁的传票后即强行命令上诉人降三级,到医务科待岗,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去,就算旷工。根据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既然协商不一致,上诉人有权拒绝调动,不到新岗位上班,而这自然也不属于旷工。因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错误,应予撤销。二、上诉人的聘用岗位为主任医师,岗位类别为专技,岗位等级为四级。因上诉人到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伤补贴,被上诉人随即单方解聘上诉人。另外,被上诉人变更上诉人的合同无效,因为变更后的合同既无岗位,又无具体工作内容。三、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2012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毫无依据,是故意贬损上诉人的行为。这从考核结论随意涂改就可以看出,一开始医务科科长给出的考核结论为“合格”,随后又以处分期间考核不能为合格为由涂改为“不合格”,另外,考核应该是所在科室负责人考核的,而上诉人不是医务科的,为何要医务科考核?2014年1月27日被上诉人又以处分期间的考核不能为合格为由再度将上诉人2013年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然而,被上诉人从来就没有为上诉人制定过考核的具体要求,何来考核不合格的理由。退一步讲,根据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而上诉人从来没有接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暂停执业活动等的通知。四、被上诉人恶意克扣上诉人工资,实际上是蓄意报复陷害上诉人。被上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各种借口对上诉人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迫害,上诉人不得不申请法律保护。2013年6月4日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不经任何手续按所谓待岗克扣上诉人工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第四医院答辩称,一、上诉人长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12年度考核不合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按照常人社发(2011)219号文件规定,扣发不合格人员6个月岗位津贴,政策依据充分。三、上诉人考核不合格后,仍然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能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该事实有录像资料证明。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对其年终考核、岗位调整、职称变动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二、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拖欠工资问题,属于其与被上诉人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考核等事项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所作认定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洋
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
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