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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为民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31

姜为民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为民。

  委托代理人:张松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张国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姜为民因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5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为民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以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月平均工资2678.21元为计算基数,而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并不完整且计算错误。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两次庭审中所述的月平均工资前后不一致,我认为该证据失实。我以7600元为计算依据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做出确认,仍属错误;第二、两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我要求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法可依,有理可循。两审法院皆按照3.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且认为该50%没有法律依据,实属法律适用不当。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姜为民于2007年10月9日后病休,姜为民主张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情况,已超过公司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备查时间。二审法院确认姜为民应就其主张月平均工资为15200元承担举证责任是正确的。姜为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工资标准,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确定姜为民月平均工资数额,并无不当。姜为民要求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额外50%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姜为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姜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为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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