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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勇与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1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01


蒋勇与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蒋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生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勇申请再审称,从2002年11月至2012年3月18日,张生记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严重违法事实,在仲裁、一审、二审中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判决中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运用法律有错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地方凸显出来。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张生记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合法。蒋勇再审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予以举证。蒋勇提交的证人证言、安全检查日志、女宿舍值班检查人员名单均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且张生记公司与蒋勇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蒋勇可自由决定上下班时间。二审判决对于蒋勇要求张生记公司支付延时、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蒋勇所述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为张生记公司工作的情况,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并无不当。蒋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蒋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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