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与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佳与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佳。
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慧。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肖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肖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佳因与被申请人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测评公司)、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教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佳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判决认定我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错误;第二、两审判决认定我存在缺勤、旷工的事实错误;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谓考勤记录,实为我在工作期间为了进出公司大门的门禁刷卡记录,并非我的考勤记录;第四、我执行弹性工时制度存在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全美测评公司、全美教育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合乎情理,李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李佳主张其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全美测评公司、全美教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李佳存在迟到、早退及未到岗的情况。李佳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审法院认定全美测评公司、全美教育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李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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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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