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劳动争议申请案
刘纯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纯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刘纯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以下简称二炮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纯生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炮医院提交值班表证据系多处伪造,我有新证据证明我在岗、加班等情况。我要求对该值班表进行笔迹鉴定。判决对奖金等认定不清,二炮医院应给付我相应奖金及加班费等。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刘纯生现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纯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纯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纯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汉丽雯
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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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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