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帅帅与北京美韵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陆帅帅与北京美韵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帅帅。
委托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美韵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与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陆帅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韵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美韵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帅帅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不支持25%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是错误的;第二、两审法院对我与美韵诗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认定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陆帅帅主张其在美韵诗公司工作至2013年2月22日,美韵诗公司主张工作至2013年1月20日。陆帅帅并未提交其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在美韵诗公司具体工作的证据,同时参考陆帅帅提供的录音证据,二审法院对美韵诗公司请求不支付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的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美韵诗公司请求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陆帅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陆帅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帅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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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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