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锋与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杨剑锋与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剑锋。
委托代理人:高建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剑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景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剑锋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根据公证书证明伟景行公司与智星海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来认定伟景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是错误的。公证书网页信息为“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伟景行公司并非同一公司。我有新证据证明其为两个不同法人主体,我只与伟景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伟景行公司在诉讼前到工商部门进行更改,扩大经营范围,影响了此案审理。我在智海星公司任职不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同业竞争约定。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杨剑锋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伟景行公司与杨剑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剑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剑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剑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汉丽雯
书记员姜梦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