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与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峰与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峰因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地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终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峰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一)本案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构成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现申请人已具备二次手术的条件,故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根据中国医学科学整形外科医院鉴定证明,五年整容期已截止,申请人具备了整容条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工伤复发导致后续发生的费用(如整容费、交通费)共计56万元整。因此,再审申请人诉请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建安地基提交意见认为,双方就张峰二次整容费及后期治疗费已于2008年签订了和解协议,在无医疗机构的诊断建议和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复发鉴定情况下,张峰要求公司承担56万元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张峰的再审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被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峰与被申请人长治市建安地基处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峰以本案应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申请再审,因对管辖有异议应在原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审查阶段,该理由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二)、(三)项再审申请理由,因双方劳动争议纠纷曾在2011年进行过诉讼,2011年9月1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建安地基不再承担张峰手术治疗的相关费用,张峰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也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晋民申字第982号裁定予以驳回。现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张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樊 虹
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
代理审判员 贾青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