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树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贾树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树林。
委托代理人:宝玉,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凤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
负责人:赵晓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贾树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以下简称奈曼旗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民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树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漏审漏判,对申请人诉请中要求被申请人移交劳动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做出判决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劳动争议属本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通辽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判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确认《有偿辞职协议书》无效,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而申请人要求办理劳动关系及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应支持其恶意诉讼的行为。
奈曼旗支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与通辽市分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树林请求二被申请人移交养老保险关系档案,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被申请人通辽市分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交的《人保财险买断人员移交档案花名册》,证实申请人贾树林的档案现在已经移交到通辽市人才交流中心。而申请人贾树林请求赔偿因未移交档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诉求,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表示放弃。并且,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因二被申请人未及时移交其档案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另外,申请人可以随时到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综上,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贾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树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通 力 嘎
审判员 格日乐图
审判员 刘 桂 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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