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万术诉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程万术诉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汉民再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曰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华,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宣汉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中,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宣汉上峡煤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调解书应予同时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撤回起诉;
二、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13)宣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万术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张正平
代理审判员刘建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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