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军诉林树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丛立军诉林树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赤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金。
委托代理人赵洪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董事长。
上诉人丛立军因与林树金、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被告丛立军借用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挂靠在其名下。2012年7月,被告丛立军雇佣原告,从事向阳小区6组团5某6某楼屋面装修工作,双方约定在装修中严格按照被告的质量要求以及在被告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装修,按完成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2012年11月13日原告完成了被告丛立军指示的工作,被告丛立军为原告出具了5某6某屋面工程量,并由现场工长王占发签名,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1606.28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劳动报酬款,但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没有给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款51606.28元。
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丛立军辩称,第一,原告诉某某主体资格不适合,原告林树金是屋面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另三原告是受原告林树金雇佣,而且在原告起诉的标的中,还包括李昌,张文军,林树学的相应报酬,如果原告主张劳动报酬,那么林树金的主体不适格。第二,原告起诉天德通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天德通公司未形成雇佣关系,不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原告起诉被告丛立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也无事实依据,如果原告向被告丛立军主张权利,应该提供由现场负责人姜维国、张玉成的签字,还有楼号负责人丛立军、王占发、王宇的签字,还应由工程承包人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原告应持有上述人员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向被告丛立军主张权利。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有原告和王占发签字。另据被告丛立军本人称,丛立军将51606.28元交付给承包人即本案原告,换取承包人持有的工程量清单,被告丛立军持有该清单就视为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丛立军持有清单并给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支据或收据,被告丛立军在支据或收据上填写承包人的名字和丛立军的名字,将该工程款支回,故此工程款与原告无关。原告持有的单据仅有原告和王占发签字,我方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某某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原告林树金在被告丛立军承包的工地从事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6组团5某6某楼屋面装修工作。2012年11月13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丛立军的工长王占发为原告出具了5某6某楼屋面工程量结算单。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丛立军与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王占发系被告丛立军的工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龙、刘凤云、林晓波以三人系原告林树金雇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6组团5某6某楼组织人员从事屋面装修工作,为被告丛立军提供劳务,并按被告丛立军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经付出了劳动,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丛立军称工程量结算单应有现场负责人姜维国、张玉成,楼号负责人丛立军、王占发、王宇和顶子承包人林树金的签字才能去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取劳动报酬,并称将上述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结算收回就视为其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款51606元,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丛立军认可该51606元是其在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取。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劳动者其举证能力低于被告丛立军,被告丛立军应对其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丛立军的辩称理由有悖常理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王占发系被告丛立军的工长,被告丛立军亦予以认可,其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丛立军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某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其与被告丛立军系挂靠关系,应对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丛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树金劳动报酬人民币51606.28元。二、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上诉人丛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某某请求。理由为:
一、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自称林树龙、刘风云、林晓波是同等的法律关系,但原审在庭审调查时又查明,其诉某某中含有李昌、张文军、李树学的相应报酬,如果按劳动报酬立案,应该依法追加李昌、张文军、李树学为共同诉某某的原告参与诉某某,在判决书认为中提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是作为劳动者……”从法院本案认为中确定案由是劳动报酬纠纷而本案在审理查明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龙、刘凤云、林晓波以三人系原告林树金雇用为由……从审理查明及法院确定的案由上看,应该撤诉的是上诉人林树金,而不是林树龙,刘风云,林晓波而恰恰作为该案由应依法追加李昌、张文军、林树学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为这几个有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明显不适格,应将被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2、原审法院还有一个明显适用法律的错误。
原审既然已经查清这所谓的欠款是林树龙、刘风云、林晓波等人的,就不应该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因为劳动报酬的实际权利人已经撤诉,另三人己没有申请参与诉某某,故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某某请求。
本案在本院认为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己经付出了劳动,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原、被告之间己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是上诉人将抹灰工程承包给了本案的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包关系,上诉人将该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无施工资质,但上诉人也没有征得原审被告天德通公司的同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违法承包关系,但在判决中为什么还要原审被告天德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其判决明显是违法的,原审法院在查明了本案事实后,为了让原审被告天德通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不改变案由,将本来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变为劳动报酬纠纷,这样判决才能由原审被告天德通公司承担责任,就堂而皇之了,因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天德通公司是挂靠关系,最终判决结果由上诉人承担,故整个案件由上诉人负责,故由上诉人提起上诉。
综上原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明显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纠正。
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由工长王占发为被上诉人出据的工票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工票中应记载有现场负责人姜维国、张玉成的签字,还有楼号负责人丛立军、王占发、王宇的签字,还应有工程承包人签字这样的清单,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被上诉人只有持有这样的清单找结算,上诉人将工程款给付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将该清单交给上诉人,双方即债权、债务两清,而且工地上所有工种的结算都是这样的,上诉人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或工地的王树林持有收回的清单到开发单位结算工程款。该工程款清单具有欠据的性质,持有清单就意味着存在债权、债务,没有清单,就意味着双方结清了债权、债务,因为被上诉人不持有上述清单,故说明就不存在着债权、债务。对于上诉人所提到的这样清单,被上诉人也是认可的,只是说当时收回了清单,怕上诉人不给钱,才找到王占发又签了一份清单,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如果上诉人去开发商处结算必须持有被上诉人打的收据和工人工资表,才能到开发商支款,为了明确本案的事实,上诉人申请贵院调取上诉人到开发单位的支款手续。结果,在开发单位那只有王树林的签字,从被上诉人那收回的工程量清单,根本就没有被上诉人的收据和工人工资表,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再一次向法庭说了谎,从而证实了上诉人的说法是真实的,原审在本院认为中称:“被告丛立军应对其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丛立军的辩称理由有悖常理,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的说法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方不持有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唯一凭据即工程量清单(相当于欠据),而该清单却在上诉人手中,收回了清单(相当于收回了欠据)这符合交易习惯的,欠据在上诉人手中,不还钱,清单能到上诉人手中吗?如果双方没有该清单,那么就是否偿还了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尚且可以而原审双方有工程量清单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且回到了上诉人方,说明了该债务已结清。还需要上诉人再举证吗?上诉人方调取的证据充分说明了上诉人给了被上诉人的工程欠款,才能收回清单的说法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方在起诉以后一直向法庭说着慌言,一开始,主张他持有的由王占发出具的清单,就是双方结算的唯一凭证,但在庭审中在上诉人方反复询问下,才承认了,上诉人方申请调回的清单,才是双方结算的凭证,在庭审中被上诉人一直不承认他与其他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和诉某某的其它参与人及书证,证实了被上诉人是承包人,与其它原告是雇佣关系,而且另三位诉某某参与人的撤诉申请,也证实了这一点,被上诉人在主要证据和事实方面向法院说了谎,这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虚假诉某某的本质。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了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诉某某请求。
被上诉人林树金答辩服判。
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林树金在上诉人丛立军挂靠的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6组团5某6某楼组织人员从事屋面装修工作,双方间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现被上诉人林树金持上诉人丛立军的工长王占发为其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要求上诉人丛立军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其与上诉人丛立军系挂靠关系,应对被上诉人林树金主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丛立军主张不欠被上诉人林树金的劳动报酬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某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60,各当事人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鹿春林
代理审判员 崔明明
代理审判员 苏立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是: 1、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律师我咨询一个问题,我表妹是搞游戏开发的,能写电脑代码。前不久他在网上碰见了一个网友,网友请他编写一个停止网站服务的软件,并发放劳动报酬5471元。我表妹编写完成给他了,并
您好呀,我朋友是江苏人,海淀当地警察前不久把他拘留了,因他在SPA会所给卖淫女孩望着,然而他没有手续费,仅仅有劳动报酬,大约赚了19221,律师我问一下他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吗?这种罪
在吗律师,我们是一家物业单位,组织了多名保安,因为保安的劳动报酬较低,部分保安请求物业单位不用参加养老保险,以提高报酬,同时该保安不提交相关资料。公司要求该部分保安提交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