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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与谢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2015-10-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0


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与谢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钦民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

法定代表人:黄富宇,场长。

委托代理人:陆福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强。

再审申请人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因与被申请人谢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本案。

谢强提交书面意见称: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与被申请人谢强的纠纷,属因企业改制或者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农垦国有东方农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许光艳

审判员黄其雄

代理审判员黄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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