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山与被上诉人李本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10-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00


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山与被上诉人李本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力志。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延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保松。

  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本岐。

  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山与被上诉人李本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8日提起上诉,2014年1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松及委托代理人杨晓,被上诉人李本岐及委托代理人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信阳工程机械技能培训学校于2010年10月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本岐,校址位于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区。从2011年5月17日的结算证明及2011年12月份四人领取学校盈利款的领条可以证明,该校系李本岐、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共同出资开办,其中李本岐占55%、田力志占25%、陈保松占12.5%、刘延民占7.5%的股份。

  2011年7月6日6时40分,李本岐步行至震雷山风景区平南大道雷山村十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黄中生驾驶摩托车撞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本岐负次要责任。李本岐受伤后在信阳市中心医院、同济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治疗,花医疗费96718.45元,共住院110天,医院证明其颅骨缺损需行修补术,费用60000元。该事故经两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4月20日终审判决定,信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李本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537元,误工费36666.9元(认定月工资2800元伤),交通费2500元,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伤残补助费47306.48元,精神慰抚金7000元;黄中生赔偿李本岐医疗费60702.9元。

  2012年5月20日,李本岐向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接受申请后对李本岐申请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2011年7月6日上午6时许李本岐在接到同事李刚强要求其到学校处理事务的电话后,于6时15分左右到达学校,处理好事务后在返回震雷山大街中段其住所途中,被黄中生驾驶的豫SXC532号摩托车撞伤。李本岐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24日,信阳市劳动能少鉴定委员会对李本岐的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在李本岐住院治疗期间,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未参加2012年7月年检,现已关闭。

  2011年10月,李本岐向信阳市平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赔偿其因工伤而造成的损失医疗费96718.45元、误工费36586元、护理费33973元、营养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4500元、交通费3303元,继续治疗费60000元、鉴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5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学校股东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承担连带责任。该委经审理后,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一、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赔偿李本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257580.45元,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负连带责任;二、李本岐要求支付的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范围,不予支持。

  一审认为,李本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作为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职工,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诉请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情况而言,李本岐的部分损失已由相关的第三人予赔偿,其是否还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本案焦点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批复,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注: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精神,可以理解为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因此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李本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为了公平起见,两者所规定的相同的赔偿项目中即交叉部分,已由第三方赔偿过的应当扣除。

  目前,负有赔偿义务的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已不存在,那么作为出资开办学校的各股东,则有义务按股份承担李本岐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本岐依法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应当为实际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即156718.45元,扣除已经赔偿的70702.9元,实际应为86015.55元;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个月×2800元=33600元;3、生活补助费按出差标准的70%支付,即110天(住院时间)×30元/天×70%=2310元,但该项已经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赔偿;4、护理费因无医院证明需几人护理,所以只应按一个人计算,标准可参照居民服务业,即110天×69.53元/天=7648.3元,该项已经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赔偿;5、交通费2500元,已经得到赔偿,不应重复赔偿;6、鉴定费300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九级伤残应为本人8个月工资,即2800元/月×8个月=22400元;8、因信阳市信阳市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已不存在,李本岐面临再就业,因此应当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本岐为九级伤残,应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0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57元/年,折合2279.75元/月)计算16个月,两项计32个月×2279.75元/月=72952元,以上合计215267.55元。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属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够鉴定,均系国家职能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其均具有法律效力。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没有依法对此申请复议,也没有提出行政诉,所以,在此仍认定其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原告田力志、刘延民、陈保松分别依各自的股份比例赔偿被告李本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53816.89元、16145.07、26908.44元。

  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松以被上诉人李本岐不具备合伙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标准和金额错误以及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本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计算标准和金额均在法定幅度之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力志、刘延民、陈保松与被上诉人李本岐之间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合伙关关系以及计算标准和数额是否适当。1、关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是否具备合伙关系问题。有证据显示即从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5月17日的结算到2011年12月份间四人在该校盈利款的领条可以证明,上诉人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与被上诉人李本岐间是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开办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中一切事务均应承担责任。2关于计算标准和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为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并不冲突,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且已对有交叉的部分减去。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认定,上诉人未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田力志、陈保松、刘延民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崔仁海

代理审判员  左立新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2022南川区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 湛江普通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

  • 按照要求规定,工伤认定准备什么资料的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 按照要求规定,工伤认定准备什么资料的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 2022德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