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伟与沈阳市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宋振伟与沈阳市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00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振伟。
委托代理人:宋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航,系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宋振伟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中民五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振伟申请再审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未足额给付宋振伟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及其他工伤待遇;宋振伟辩论权利被剥夺。宋振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宋振伟原单位沈阳治炼厂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还债,清算组也已撤销,原单位的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由沈阳沈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但不能因此认定宋振伟与该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故宋振伟向该服务中心主张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无据。又因该服务中心已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宋振伟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及其他工伤待遇,故宋振伟向该管理服务中心主张因侵权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宋振伟称其辩论权受剥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综上,宋振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振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昕
审 判 员 魏 杰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秀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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