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兵与江苏教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宋志兵与江苏教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申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志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教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元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负责人:丁晓昌,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宋志兵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教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终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志兵申请再审称:二审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二审应查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并对违法者进行教育,避免今后继续危害社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志兵与江苏教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调解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宋志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志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军
审判员杜燕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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