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义勇与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魏义勇与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义勇。
委托代理人:梁述庆,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健,院长。
再审申请人魏义勇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义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常礼贵
代理审判员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李可眉
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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