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天勇与北京兴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许天勇与北京兴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天勇。
委托代理人苏广民,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学东。
委托代理人庄宁。
上诉人许天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7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许天勇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2年4月25日入职北京兴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图物业公司)处,任东冠英胡同25号院家属楼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兴图物业公司亦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与另外一个同事马×倒班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但兴图物业公司每月仅给付工资450元。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兴图物业公司:1.支付我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3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620元;2.支付我未达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0475元及25%经济补偿金2618.75元;3.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76元;4.支付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400元;5.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社会保险;6.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7.支付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85元、双休日加班费11312元、延时加班费8521.5元。
兴图物业公司辩称:东冠英胡同25号院是我公司负责管理,但许天勇住在门卫房是因为家委会和许天勇及马×合作经营,许天勇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天勇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许天勇与兴图物业公司刘科长于2012年6月的录音,录音载明:许:您找我;刘:对啊,先坐那吧,就是说你的脾气还得改一改......有的时候你的工作就是受气,那你怎么办,但这图的就是站住脚,知道吗,得把脾气改一改,再说了比如说你搞卫生那块,人家讲话小马不在你是连动手都不动手......我只能慢慢跟他们谈,最近工资呐也是上边老不批弄的我也没脾气。这样我跟你说,你们能不能说,就是在这方面每月给你们两人900块钱吧,对不对,因为要不然他这边他也干不起来,400多块钱,你们能不能说就是说你现在租这房,就是给你这房,你把那工资能不能出来五六百块钱......刘:要不给你们减下来500呐?许:400吧,400吧......刘:其实减400也成;许:这样的话您也不至于两头不好做......刘:就是说把你也不是不知道,你该做的你就做到了就完了你知道吗,别让挑出毛病来,就是说人家住户求到你们这,这事不归你们管;许:这个是,人家求啥办事我们都帮忙......。2.2013年2月28日许天勇及刘科长、马×等的录音,录音载明:刘:今天正式通知你们俩啊,就是说你们也知道前一段咱们社区的、派出所的给咱们发了通知了,发了通知要求整改,整改那然后上头这不是也通知你们25号走嘛,你们又到公司去,公司领导就是说考虑到你们的难处,就是说决定给你们延期半个月......马×:这样的,我有个疑问啊,既然让我们走,给我们出个手续吧,给我们出个书面手续吧;刘:那个......现在咱们为什么叫着证明人来,咱们这录音呐,这就已经有证明了;许:公司这方面的......。兴图物业公司对2012年6月的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表示不申请进行真伪鉴定,对2013年的录音真实性不持异议。
兴图物业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1.冠英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东冠英胡同25号院的整改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过去该院有一个家委会,邱×1同志是负责人......但近两年随着老邱同志生病、死亡,刘淑珍同志搬出该院,该院的家委会就不再存在了......致使院里出现了不少的安全隐患,首先是门卫问题,东冠英胡同25号院的门房几乎是形同虚设,他们经常不在院里,出去干私活......这里我们提三点想法:一、重新建立家委会,做到院里的事情有人管;二、更换门卫,对门卫的工作要明确职责,由家委会进行监督";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发现存在下述违法行为:东冠英胡同25号院内有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存在较大消防隐患......";3.电费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计量点为东冠英23、25,2012年5月至2013年期间,每月电费数额从500元左右至1500元左右不等;4.邱×2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我父亲生前负责东冠英25号楼家属院家委会,公司给家委会运行费用每月1300元,传达室看管属于家委会管理范围,一直采取的是将传达室对外出租,承租方代为看管传达室抵偿租金的合作模式。2008年2月至2012年4月,合作方是我父亲找的老唐老两口,提供看门和院内保洁劳务以折抵租金。去年我父亲去世,就暂时由我接替我父亲原来的工作。2012年4月老唐一家回了东北老家,经别人介绍,许天勇愿意利用传达室维修电脑,这样他就不用再租房了,顺带管着院内收发、看门及保洁等。我就和许天勇谈了合作意向,并在家委会运行费用中拿出900元作为合作费用,且许天勇不用缴纳水、电等相关经营费用。但许天勇进来后,在传达室搭了一个二层铺,人住在上面,下面维修电脑......经调查发现,许天勇并不具备维修电脑经营资质,几天后我找许天勇,说他不适合在这里干,只顾自己生意,不履行当初达成的合作义务。许不走,要求赔偿因退租房屋造成的损失,后来公司就派刘科长来处理此事";5.证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许天勇等二人住进西城区赵登禹路东冠英胡同25号院门房,一直利用门房从事电脑维修活动,造成该小区一直没有正常的保卫、收发、保洁等管理,小区生活环境出现脏、乱、差的情况。该证明签名人有:213毕×、254李×、北平房郑×、114李×2、145郭×等。许天勇对上述公安局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
另,兴图物业公司出具了其会计账册,会计账册中工资发放人员名单中无许天勇姓名。许天勇对会计账册真实性不持异议。
许天勇于2013年4月16日持本案诉求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606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许天勇的仲裁请求,许天勇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许天勇提交的录音记录,许天勇与马×两人总计每月领取报酬900元,在兴图物业公司刘科长提出要求从上述900元中折抵500元房租时,许天勇表示认可并同意抵扣400元,上述录音记录显示的内容与兴图物业公司提交的邱×2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即"传达室对外出租,承租方代为看管传达室抵偿租金的合作模式",另外,由冠英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东冠英胡同25号院的整改意见书亦载明"25号院的门房几乎形同虚设,他们经常不在院里,出去干私活",上述表述与邱×2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院内居民签名出具的证明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与许天勇在录音中有关"人家求啥办事我们都帮忙"的表述亦相互印证。许天勇主张其2012年4月即入职,但录音显示,在兴图物业公司仅给付每月450元的情况下,其并未提出异议,许天勇亦无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就此提出过异议,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言,此费用数额明显低于合理标准,但许天勇仍答应予以抵扣,许天勇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许天勇虽对兴图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许天勇并未提交反证,且许天勇提交的录音中反映的内容与兴图物业公司提交的整改意见书、证明等反映的内容一致,法院对兴图物业公司提交的整改意见书、证明、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另,兴图物业公司提交的原始会计账册中显示工资人员名单中亦无许天勇姓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许天勇与兴图物业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对于许天勇基于劳动争议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许天勇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许天勇不服,以自己与兴图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上诉至本院,坚持其在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兴图物业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录音、证明、情况说明、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电费清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许天勇起诉称与兴图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工资支付及赔偿请求。但从目前许天勇提供的证据情况看,未能显示其与兴图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人身依附关系。且录音证据显示的内容与邱×2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即"传达室对外出租,承租方代为看管传达室抵偿租金的合作模式"。冠英园社区居委会整改意见书及院内居民的证明也反映"许天勇经常不在院里,出去干私活"。结合许天勇的收入情况及兴图物业公司的原始会计账册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许天勇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许天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天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妍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代理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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